上海法院首判AI绘画指令著作权案:关键词组合不构成作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图像已成为常见操作。

但围绕提示词本身的法律地位问题,业界一直存在认识分歧。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源于一场创意争议。

上海某文化公司利用AI大模型,通过输入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内容的提示词,生成了一系列图片作品,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

随后该公司发现,网络用户朱某、盛某发布的图片与其作品风格高度相似,且所用提示词完全一致,这些图片还被收录进艺术图鉴。

文化公司随即将两名用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的核心逻辑是:提示词凝聚了其智力创作成果,蕴含创作意图与审美选择,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提示词生成画作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则辩称,提示词仅是词汇拼凑,属于抽象思想范畴而非具体表达,撰写提示词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从内容维度看,涉案提示词体现的是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表达范畴。

从形式维度看,提示词仅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缺乏复杂的结构设计。

从独创性维度看,提示词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要求作品"独立完成"且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

法院认为,虽然提示词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未在表达层面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智力投入,因此不应认定为作品。

这一判决实际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创意想法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当想法转化为具体、独特的表达形式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法院还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了考量。

如果将简单的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限制语言的自由使用、阻碍AI创新生态的发展,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立法初衷相悖。

这表明,在AI时代,法律需要在保护创意者权益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仅凭提示词的相同或相似,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提示词能否确权”的一审判决出发,社会看到的不仅是一场具体纠纷的裁断,更是新技术语境下著作权基本原则的再一次落脚:法律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想法与指令。

面向不断演进的内容生产方式,唯有坚持规则清晰、边界明确,才能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公平竞争之间形成可预期的秩序,让技术红利更好转化为文化产品与产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