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换了3家物业公司被物业告欠了2万多块钱的物业费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刚判了个物业费案子,过程挺有意思。王星池和翟敏这两位记者去打探了一下。起因是李女士收到一张法院传票,物业公司告她欠了2万多块钱的物业费和违约金。李女士一听就炸毛了,三年时间里小区换了三家物业公司,第一家按1.5元/月/平方米收费,第二家被业委会选上后直接涨到了3元/月/平方米,结果因为大家都不缴费,这家公司没多久就走了。第三家接手后还是坚持按3元的标准收费。业主们觉得涨得太狠了,物业公司却说是按照上一家的标准收的,程序合法,而且业主大会也通过了。 法院查了一下民法典的规定,物业费调整得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大事,必须得有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还得把信息公示清楚。结果发现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开会之前就开始收3元的费用了,这次开会只说了换物业公司的事,根本没专门讨论涨价的事。这么看来,这次调价既不合规矩,也超出了原来合同定的幅度。法院觉得物业公司没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的调价对大家没约束力。不过李女士毕竟享受了服务,不能一分钱不给。综合考虑刚开始的定价和现在的市场价,法院最后判她付1万多块钱的物业费,把违约金那部分给驳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