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出现“判了不履行”的情况,进入执行程序后成本高、周期长,不仅拉长当事人维权时间、增加费用,也占用执行资源;尤其在合同类纠纷中,欠款方往往担心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后续影响——抱着“拖一拖再说”的心态——导致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 原因:一上,部分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往往直到面临执行风险才被动履行;另一方面,信用惩戒虽有约束力,但如果缺少“守信有益”的正向通道,主动履行的动力不足,容易形成“拖到最后也一样”的博弈心态。此外,在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中,如何为已及时履行者提供可核验、可应用的信用证明,仍需要更制度化、标准化的工具支撑。 影响:据滕州法院介绍,界河法庭在办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时,针对工程结算欠款久拖未付的情况,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开展判后答疑与释法说理,督促义务方了解及时履行的法律责任以及与进入执行程序相比的成本差异。随后,被告提出履行申请,并于次日携165000元现金到庭当场交付。原告出具收条后,法庭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案件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即履行完毕。该做法直接推动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尽快转化为实际利益;对义务方而言,权威证明其已履行完毕,有助于减少涉诉带来的信用疑虑和经营阻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授信等场景中更便于说明情况。对法院系统而言,执前化解有助于减少存量执行案件压力,使执行力量更集中用于确无履行能力或恶意规避执行的案件,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对策:滕州法院将《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守信激励与信用修复的制度抓手,重点在于“以证促履、以履促解”。一是强化立审执衔接,将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前移,把履行收益与不履行成本讲清楚,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及时履行。二是完善正向激励工具,对完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经申请依法出具证明,形成可被社会识别、采信的履约凭证。三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工作要求,通过制度闭环尽量实现“能不执行就不执行、能早履行就早履行”,推动纠纷解决从末端处置向前端治理转变。 前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司法裁判兑现速度与信用修复便利程度,将越来越影响市场主体预期与交易安全。业内人士认为,推广《自动履行证明书》这类制度,有助于更清晰地区分“失信”与“已纠正”:依法惩戒拒不履行的同时,也为主动纠错者提供回归通道,从机制上增强诚实守信的获得感。下一步,滕州法院表示将继续探索审判执行工作与信用治理的融合路径,完善规则标准、应用场景与协同机制,推动形成“失信受惩、守信受益、失能得助”的法治化信用环境。
司法改革既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也需要治理方式的灵活创新。《自动履行证明书》的探索表明,将信用修复与权益兑现更好衔接,既能降低治理成本,也能提升市场主体主动守法、主动履行的意愿。当“失信受惩”与“守信受益”的差异更清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将得到更具体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