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感冒咳嗽到低血糖晕厥,“病驾”成道路安全隐患亟须警惕与治理

一、事故频发,"病驾"危害浮出水面 2025年10月27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一起因驾驶人带病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高某因感冒引发连续剧烈咳嗽,行车途中突感眼前发黑、身体失控,双手无法稳定把持方向盘,右脚不受控制踩下油门,车辆随即偏离车道,先后撞歪公交站台栏杆、广告牌,并冲入非机动车道撞上路边停放车辆。事故现场险象环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2024年9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同样发生一起类似事故。驾驶人陈某因未按时进食,驾车途中突发低血糖症状,出现眼前发黑、头脑昏沉等反应,车辆随即失控偏离车道,将路旁行道树拦腰撞断后冲入稻田,前挡风玻璃碎裂。经交警现场排查,陈某并无饮酒行为,事故系低血糖发作所致。 两起事故均指向同一个长期被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病驾"。 二、认知缺位,"病驾"游走于监管灰色地带 所谓"病驾",是指驾驶人在患有疾病、身体不适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药物的状态下操控机动车的行为。与酒驾、醉驾相比,"病驾"的隐蔽性更强,既难以被执法部门在路面检查中直接识别,也难以引起驾驶人本身的足够重视。 从上述两起事故来看,感冒咳嗽与低血糖均属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症状,许多驾驶人往往认为"小毛病不碍事",在未充分评估自身状态的情况下贸然驾车上路。然而,正是这种轻视,使得"病驾"如同潜伏于道路上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引爆。 除上述两类情形外,驾驶人服用部分常见药物后同样存在安全隐患。抗过敏药、感冒药、镇静类药物等,均可能导致服用者出现嗜睡、注意力分散、反应迟钝、视物模糊、头晕耳鸣等不良反应,严重影响驾驶判断力与操控能力。这类"药驾"行为同属"病驾"范畴,危险程度不容小觑。 三、法有明文,带病驾车须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病驾"行为早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继续列明,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证者若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驾驶要求,应在三十日内主动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否则将面临依法注销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亦明确要求,驾驶人出现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影响安全驾驶的症状时,不应驾驶机动车;服用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同样不得上路行驶。 上述法律条文的存在,表明立法层面对"病驾"危害已有充分认识。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有关规定的社会知晓度仍然偏低,驾驶人主动申报健康状况的意识普遍不足,执法层面的针对性检查机制也尚不完善,导致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四、多方发力,构建"病驾"防控长效机制 遏制"病驾"行为,需要从个人自律、社会宣传与制度建设三个层面共同推进。 就驾驶人个人而言,应当树立"身体不适不上路"的基本意识,在感冒发烧、睡眠严重不足、服用特殊药物或出现任何影响驾驶状态的身体异常时,主动选择放弃驾车,改乘公共交通或请他人代驾。这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基本尊重。 就社会层面而言,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及媒体应加大对"病驾"危害的宣传力度,将相关知识纳入驾驶培训课程,并在医院、药店等场所设置用药驾车风险提示,从源头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就制度层面而言,有关部门可探索建立驾驶人健康状况动态申报机制,完善路面执法手段,研究将"病驾"纳入更为清晰的法律追责框架,以制度刚性弥补意识软约束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盯着"看得见的危险";从完善健康筛查标准到建立驾驶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从强化药物警示标识到普及健康教育,构建全方位防控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只有当每个驾驶人都把自身健康状态视为安全上路的前提条件,"平安出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