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以“挽回”“解释”为名持续纠缠,甚至通过辱骂、威胁、跟踪等方式施压,已成为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安全风险。
岳麓区法院介绍的案件中,男子王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女子林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暴力行为,并声称在其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分手后仍频繁电话骚扰,前往林某住所及工作单位闹事。
林某出于恐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关行为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在受理后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暴力行为;禁止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并要求其不得在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原因—— 此类风险的形成,既有个体因素,也有结构性成因。
一方面,部分施暴者将亲密关系视为“占有关系”,在关系破裂后通过控制、威慑等手段维持支配感,行为往往从言语攻击、频繁联系逐步升级为尾随、闹事乃至暴力伤害。
另一方面,定位器、社交平台和通讯工具降低了跟踪、骚扰门槛,使侵扰更隐蔽、更持续。
与此同时,受害者在取证、求助路径上可能面临不知如何固定证据、担心激化矛盾等顾虑,导致风险在短期内难以及时阻断。
此次案件中,暴力史与分手后持续纠缠叠加,构成明显的“高危信号”,需要司法快速介入。
影响—— 恋爱纠纷一旦演变为持续骚扰与暴力威胁,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个人的身心健康,还会对其家庭生活、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安全造成冲击。
上门闹事、到单位纠缠等行为易引发围观和冲突,损害正常办公与社区秩序;持续跟踪、恐吓会造成长期心理创伤,甚至诱发更严重的治安与刑事风险。
对社会治理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置效果直接关系到对亲密关系暴力的预防力度以及公众对法治保障的信心。
对策—— 制度层面,我国相关法律为此提供了更明确的救济路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规定进一步拓展了保护令适用对象范围,由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延伸至曾有恋爱、婚姻关系或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人群。
司法实践中,保护令以“快、准、严”为特点,通过禁止接触、限制活动范围等具体措施,为当事人争取“安全缓冲期”,防止风险升级。
岳麓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23至2025年该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8份,反映出群众反家暴意识提升与司法介入效能增强。
治理层面,提升保护效果还需多方协同:一是强化证据意识与便捷取证指引,鼓励当事人保留威胁信息、通话记录、就医记录、报警回执及监控线索,形成可核验的证据链;二是推动公安、社区、单位与法院形成联动机制,对高风险对象加强告诫、巡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配合执行保护令;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明确“纠缠、骚扰不是情感表达,而是违法侵害”,推动社会对亲密关系暴力零容忍;四是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依法追责,以刚性约束确保裁定落地见效。
前景—— 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司法资源持续下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亲密关系纠纷中的适用将更加常态化、精准化。
可以预期,法院对“现实危险”的识别将更强调暴力史、跟踪控制、公开闹事等风险要素,处置速度和执行力度也将持续增强。
同时,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反跟踪治理、单位与社区安全管理等配套机制有望进一步健全,为预防亲密关系暴力提供更系统的社会支持网络。
从婚姻家庭到恋爱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扩展标志着我国反暴力法治体系日趋成熟。
这既是司法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的体现,也折射出社会治理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的深刻转变。
当法律为每一种社会关系划清行为边界,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安全自由方能得到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