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老员工追讨35万年终奖败诉 法院判决凸显劳资约定优先原则

问题——“干满一年为何拿不到年终奖” 年终奖被不少劳动者视为对全年辛劳的集中回报,是否发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此案中,罗先生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依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终金,并明确:如劳动关系在公司规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日之前解除或终止,公司不再发放任何年终绩效奖金。2024年1月,罗先生提出辞职并办理解除手续。随后他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年终奖35万元。最终,仲裁及法院均未支持其请求。

年终奖既是激励工具,也是劳动关系的“温度计”;合同条款背后,考验的是规则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以及双方是否诚信履约。减少年底集中爆发的争议——不能只靠事后裁判——更需要事前把边界讲明、把预期对齐,让付出与回报在可预期、可核验的制度框架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