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古树枯枝致死案终审落槌 林业局未尽管理职责被判赔18万元

2024年6月21日傍晚,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发生一起悲剧。

村民黄某祥在参加完白事酒宴后,经过屯内一处平地时被一棵古老的枫香树上折断的枯枝砸中头部,最终因颅脑损伤不幸身亡。

这起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尘埃落定。

事件的关键在于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案涉枫香树树龄达160年,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古树名木。

融安县林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于2018年6月为该树挂牌保护,成为该树的法定管理者。

然而,这棵古树在生长过程中逐渐枯死,曾多次发生枯枝掉落砸中村民房屋的情况。

2024年4月中旬,红日村委向林业部门报告了这一安全隐患,要求进行处理。

林业部门的处置过程存在明显漏洞。

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融安县林业部门于5月16日确认该古树已死亡,并于5月28日在系统内完成注销手续。

然而,这一处理结果并未向相关各方通报。

更为严重的是,尽管古树已被注销,但保护牌仍未摘除,危树排险措施也未采取,直至事故发生时,该古树仍处于无人管理的危险状态。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了林业部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林业部门作为古树的法定管理者,在确定古树死亡后,虽然在系统内完成了注销,但这种行政处理并不能自动消除其管理责任。

相反,林业部门应当采取摘除保护牌、通知相关单位、修剪危险枝条等实际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

由于这些措施未被采取,管理人的责任并未真正转移或消灭。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认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古树名木的管理者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林业部门在确定古树已死亡并注销后,仍未将处理结果通知古树所有人、村委会和属地乡政府,也未摘除保护牌或对外告知,导致危险未能被及时排除。

这种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林业部门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627.90元。

这起案件反映出古树名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管理的完成不等于实际责任的消除。

在我国,古树名木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和生态资源,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但这种保护不仅是形式上的挂牌管理,更重要的是实质性的安全防范。

当古树因自然衰老而产生安全隐患时,管理部门不能仅满足于在系统内完成注销手续,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消除风险。

这一判决对全国各地的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它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责任边界,强调了从形式管理向实质管理的转变。

同时,它也提醒相关部门,在处理古树死亡等重大事项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通知机制和风险排查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棵古树,承载着乡土记忆与生态价值,也连接着群众的日常出行与生命安全。

事故的发生提醒各地:公共安全治理最怕“最后一公里”悬空。

只有把制度要求落到现场、把责任链条落到具体人和具体事,做到隐患早发现、处置快落实、信息全公开,才能在守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