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有一家皮肤管理中心,他们给顾客一个承诺,只要给他们2024年5月在厦门甲公司皮肤管理中心集美门店参加“寻找女神代言人”促销活动时预付5980元诚意金,在2025年7月前完成36次护理,就能把5980元诚意金退给顾客。结果顾客赖女士超额完成了这个约定,完成了39次护理,但商家却不愿意退款。 赖女士预付5980元诚意金后,过了两天她又给了2820元项目升级款,商家口头承诺这个款项完成后也可以全额退还。赖女士按照约定在门店里做完了所有的护理,但她申请退款时,商家开始推脱责任,拒绝返还诚意金。 赖女士觉得非常不满,于是就把甲品牌方和实际收款方厦门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告到了湖里区法院。这个案子最后被湖里区法院审理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他们不是真正的签约主体,他们只是招商加盟企业,每个加盟门店都是独立经营的个体。但是他们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说法成立。另外一个被告厦门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厦门甲公司持有厦门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51%股份,所以是控股股东。案涉门店使用的店招、产品标识都是甲公司的名字。作为消费者赖女士根本不知道这家门店和品牌方之间的内部加盟经营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这个加盟门店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赖女士有足够理由相信和她交易的是甲品牌方,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还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注意三点: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二要妥善保留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和履约记录;三要认清交易主体即使合同没有加盖品牌方公章如果这些信息足够让消费者信任品牌方那么品牌方也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捷 见习记者 张艳峰 通讯员 湖法编辑 段敏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