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诸葛亮后裔发声明谴责“猪葛亮”食品公司利用谐音恶意营销。广东东莞的“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引起广泛关注,其法定代表人为周瑜。这家公司名字被指攀附历史名人。2月4日,潇湘晨报记者核实发现,该公司信息真实存在且为存续状态。2月4日,一名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告诉记者,网络流传的声明属实,目前已发现近200家企业使用“猪葛亮”相关商标或名称,担心这种谐音梗会误导公众。他们表示主要诉求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希望审慎审核注册申请并撤销已注册的商标。这位诸葛亮后人说,“现在还没打算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商标获得了许可且没有违法,但是觉得政府机构应该更严格审核。”他还表示会发声并申诉,如果情况恶劣还会保留法律手段维权。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是自主构思,合法注册并非蹭热度。她还说节后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此次事件引发了关于商业命名是否侵犯历史人物名誉权的讨论。 2月4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丁金坤律师咨询这个问题。丁金坤律师曾接受过诸葛亮后裔的咨询,他说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猪葛亮”商标容易让人联想到他。所以诸葛后裔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丁金坤还表示历史人物的名誉权已不受法律保护,维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表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诸葛亮后人需要证明“猪葛亮”的使用超越了对家族利益损害而损害到公共文化符号。刘研认为司法需在保护历史文化尊严与鼓励商业创新之间划定界限,“猪葛亮”这类明显不敬色彩的使用应严格限制。例如针对英雄烈士等特殊历史人物《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损害其名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