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东在这里提到一个案子。张某跟王某是两口子,生了两个孩子,后来因为家里鸡毛蒜皮的事儿感情不行了,张某就把王某告上了法庭,想离婚,还说两个孩子都归王某养,他不掏一分钱抚养费。开庭的时候张某还死活不松口,坚持这个要求。王某倒是愿意带着孩子过日子,但她提了个条件:让张某每个月给两个孩子各掏1元抚养费,而且必须拿现金亲自送过去。这一下张某听了竟然同意了,两人就把这个“1元抚养费”的事儿定了下来。 不过法院仔细琢磨了一下觉得不对劲。法律里明明说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便拿个象征性的钱数就把责任给推了。“1元抚养费”看起来像是双方都认可了的约定,可实际上它损害了孩子的权益,违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最后判决两个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把抚养费定到了每月各1000元,一直给到孩子满十八周岁。 大家可能觉得奇怪:既然是双方自己商量好的事,怎么就不行呢?主要是因为“1元抚养费”这个约定太离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说得很清楚,夫妻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直接带孩子的话,另一方就得给点钱或者全部的钱,具体多少可以谈,谈不拢就由法院来定。但是呢,这个钱不是你想给多少就给多少的。它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生活保障和身体健康发展,关乎到生存权和发展权。 虽然法律给了父母协议抚养费的权利(意思自治),但这种权利不能用来伤害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说了抚养费得看孩子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定。法院审理案子的时候要是碰到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协议就会管管。 这起案子里的“1元抚养费”虽然是自愿签的协议、形式上好像也合法,但实际上是在用小把戏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做既帮不了孩子成长还可能伤了孩子的心。法院最后判决不仅给了每个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一直给到成年),还否定了那个不合理的“1元”协议。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精神(实质正义)也讲了情理(引导父母自觉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