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继承份额保留制度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的李翻云律师,这次梳理了一下胎儿继承份额保留制度,主要是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司法判例,把这一块的实务规则给大家讲讲。 首先,《民法典》第16条给胎儿拟制了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胎儿能参与遗产继承,甚至接受赠与。这种特殊保护的用意很明确,就是不想让未出生的子女因为父母去世就分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 第1155条还专门规定了保留份额的事。说白了,这份额要是在最后没保住,因为孩子生下来是死的,那保留的部分就会按法定继承重新分。要是孩子平安降生,那这份额就归孩子所有。这一规定其实是在平衡孩子的利益和家里的财产稳定。 另外,胎儿一般还会被当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来看待。《民法典》第1159条里的必留份规则就适用了。分割遗产的时候,就算是要还债,也得给这一类人留必要的份额。孩子刚出生当未成年人没经济来源时,自然也得算在里面。 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时碰到未出生的孩子,通常会看遗产值多少钱、抚养人经济怎么样、当地生活水平啥样,从里面划一块出来养孩子成年。这种优先保护体现了个人生存权比财产债权更重要的意思。哪怕遗产不够还债,也不能强制执行给胎儿留的那一份。 李翻云律师提醒说,涉及胎儿继承的时候,得主动去查妊娠证明文件。建议把预留的钱通过提存公证或者设立监管账户的方式存起来,免得以后闹纠纷。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想给客户提供一套完整的传承方案,确保那些未出生的孩子的权利都能有法律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