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周年 法院调解显成效 专家呼吁理性对待婚姻

问题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登记冷静期本是为防止冲动离婚设置的制度,但现实中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当事人对撤回程序、时限节点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有人在冷静期内因面子或沟通障碍没有及时表达反悔,有人误以为提交申请就"离定了",从而造成情绪对抗与关系深入恶化。由此引发的纠纷既可能表现为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拒绝,也可能升级为诉讼离婚甚至财产、子女抚养争议。 原因 一是情绪化决策与沟通缺位。婚姻矛盾往往由琐事累积而来,争吵后在短时间内作出重大决定,容易把离婚当作施压工具,忽视对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共同财产安排的长远影响。 二是制度认知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需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按期共同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部分当事人不了解这些规则,错把冷静期理解为自动生效或由登记机关主动提醒撤回。 三是社会支持不足。婚姻家庭辅导、心理疏导、社区调解等资源在一些地区供给不足,导致矛盾在家庭内部反复发酵。 影响 从个体层面看,冲动离婚或反复拉扯易加剧信任裂痕,甚至诱发冷战、分居等行为,使矛盾从情感问题演变为权益对立。 从家庭层面看,未成年人在高冲突环境下更易出现焦虑、学业波动等问题,抚养与探视安排也更难达成一致。 从社会治理层面看,离婚涉及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将增加司法资源消耗,也不利于矛盾源头化解与基层治理减负。 对策 一则司法实践案例具有代表性:一对夫妻因争吵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随后分居冷静。冷静期内,一方逐渐意识到离婚决定过于仓促,但因顾虑与沉默未能及时沟通;另一方则将分居解读为彻底决裂,情绪累积后坚持离婚并引发进一步冲突。矛盾最终进入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明双方并无严重侵害情形、仍存在修复基础后,围绕婚姻家庭责任、沟通方式、共同生活安排等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把争议从输赢对抗转向问题清单。经调解,双方就日常沟通、家庭分工、探亲与共同生活节奏作出具体承诺,并对撤回离婚相关程序或撤回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婚姻关系得以暂缓终止,为后续修复留出空间。 司法人士指出,冷静期制度并非强行劝和,而是通过程序设置降低冲动决策概率。对有意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而言,应重点把握三点: 其一,明确撤回权利与时限。在冷静期内若一方不愿离婚,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 其二,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须双方共同到场。任何一方不配合到场均无法完成协议离婚程序。 其三,若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情形或确已感情破裂且无法协商,可依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避免把程序性安排误作实体性门槛。 前景 随着民法典配套制度持续落实,离婚登记冷静期与多元解纷机制的衔接有望健全。下一步,可在不增加当事人负担的前提下,强化关键节点的告知与指引,推动婚姻家庭辅导、心理服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闭环,帮助当事人在理性、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确需离婚者,程序应更清晰顺畅、权益保障更可预期;对仍具修复可能者,则应为关系缓和提供专业支持与制度空间。

作为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法治实践,离婚冷静期制度折射出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审慎态度。在个人婚姻自由与社会稳定之间,这项制度尝试寻找平衡点,其长远效果仍需持续观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任何法律设计都不能替代夫妻间的真诚沟通,制度的温度最终要靠人的理性来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