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融合】“一带一路”建设,遵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北京国际经济法商融合示范区里,朝阳法院最近在那儿开庭了。2024年1月的时候,一家在格鲁吉亚注册的埃某公司,给咱们的一家进出口公司打了35709欧元的货款,想买7辆拖拉机。可这一买买完了,钱给了,车却到现在还没从工厂发出来。那边公司一直拖着不交货,还让人家埃某公司额外掏钱找物流公司装集装箱放仓库里存着,搞得集装箱损失费一直在涨。埃某公司没办法,就把那家进出口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张琦在现场告诉大伙儿:因为买卖双方营业地一个在格鲁吉亚一个在中国,都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所以这案子得按那个公约来判。那个公约说了,你不发货就得赔钱,赔的钱得把人家的利润也算进去。现在钱都付了货没到,就应该把货款退回去;欠人家的钱不给还得算利息;还有那集装箱的损失费也是赖不掉的。所以朝阳法院最后判决:把合同给解除了,让被告退钱、付利息、赔损失。 宣判完以后张法官还给企业代表们普法,讲讲怎么界定国际货物买卖、怎么管这事儿、怎么用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里就提过要把国际条约和惯例用准了。现在咱们搞“一带一路”建设,遵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特别重要。这次埃某公司是沿线国家的,咱们法院照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得挺公正,保护了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把这事儿快速解决了。 这就是咱法院落实国际条约义务的一个例子,既维护了在华交易的安全,也让外商企业在华投资的环境更优化了。负责编辑的是杨海和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