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尤溪严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行为最高可判十年监禁

问题:生态资源富集地区仍出现“伸手捕鸟”现象 尤溪县素有“闽中翠帷,绿色明珠”之称,森林覆盖率达78.48%,为多种野生鸟类提供了良好栖息繁衍环境。但近期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显示,仍有少数人为牟利、食用或出于“养鸟”偏好,采取网捕、诱捕等方式猎捕画眉、斑鸠等野生鸟类,最终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案件再次说明:捕猎野生鸟类绝非“小事”,一旦触法,将面临罚金乃至有期徒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 原因:侥幸心理、利益驱动与规则认知不足交织 从已披露案例看,违法行为往往隐蔽且容易反复发生。其一,对法律边界认识不清,有人误以为“山里抓几只鸟没关系”,忽视了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等明确规定。其二,利益驱动抬高违法风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链条存在,促使猎捕从“自用”变为“交易”。其三,传统陋习与从众心理叠加,个别地区仍有食用野味、饲养鸣禽等习惯,容易诱发捕猎行为。其四,部分区域巡护难度较大,山林范围广、点多线长,监管存在客观挑战,也让违法者滋生侥幸。 影响:破坏生态系统,也触碰法治底线 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承担传粉、传播种子、控制虫害等作用。滥捕滥猎不仅会导致种群数量下降,还可能引发生物链失衡,影响森林生态安全与农业生产环境。更重要的是,这类行为直接触犯法律底线。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条款,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等行为明确规定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对禁用工具和方法作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毒药、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司法机关持续以案释法,发出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明确信号。 对策:坚持“严打+治理+普法”,压实全链条责任 一要保持依法严惩态势。对涉及重点保护物种、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猎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以及形成收购运输出售链条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形成震慑。二要强化源头治理与巡护能力建设,完善林区网格化巡护、重点时段布控和线索核查机制,提高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和快速处置能力。三要斩断非法交易渠道,推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动,对可疑交易、寄递运输等环节加大排查力度。四要把普法前置并贴近群众,面向乡村集市、养鸟圈层、餐饮场所等重点人群和场景,常态化讲清“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和相关刑责,让群众明确“哪些不能做、做了会承担什么后果”。五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形成共治合力。 前景:以法治护航生态文明,推动“绿色明珠”更绿更美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正从“单一监管”走向“社会共治”,从“事后惩处”转向“全链条治理”。尤溪等生态资源富集地区,既要发挥良好生态优势,也要把法治作为刚性约束,把宣传教育做成常态,把基层治理夯实到一线。通过严格执法司法、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完善保护机制,有望更减少非法猎捕行为,让鸟鸣回归山林,让生态功能持续发挥。

守护一片林、护好一群鸟,既是对自然的敬畏,也是对法治的尊重;非法猎捕看似容易得手,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案件为镜、以法律为尺,把野生动物保护落实到每一次巡护、每一次交易监管、每一次普法提醒中,才能让绿色家底更厚、生态福祉更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