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不大的食品经营纠纷,却牵涉供销双方的责任划分与经营规范。案件的妥善处理,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案件起因是一段供货关系中管理疏漏。嘉峪关某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向嘉峪关某副食商行供应某品牌饮料,副食商行进货后对外零售。2025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该副食商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饮料、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分担。经查,涉案过期饮料确由商贸公司供货——但交付时均在保质期内——且商贸公司曾向副食商行承诺:临期及过期后未销售的饮料可以调换。副食商行在饮料临期前提出调换请求,但商贸公司未及时处理,最终导致饮料过期。副食商行据此主张3500元罚款应由商贸公司承担,理由是对方未履行调换承诺。商贸公司则认为,其供应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副食商行作为销售者负有过期产品查验和清理义务,不应将行政处罚责任转由供货方承担。 双方争议反映了食品供应链中较为常见的矛盾。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坚持“小案不小办”,围绕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要求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思路明确:副食商行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查验并清理过期食品而受到处罚,该损失与商贸公司的供货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商贸公司虽作出调换承诺,但该承诺并不改变副食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副食商行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工作并未止于判决。承办法官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向双方明确了食品供货、贮存、查验、调换等环节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边界,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商贸公司最终认可其未及时履行调换义务的客观情况,当庭向副食商行支付了被没收过期饮料对应的价款,纠纷实现实质化解。 该案处理过程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特点。法院既依法明确食品经营者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也通过沟通与释法回应当事人关切,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实现依法裁判与实质解纷相结合。这既维护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也为市场主体之间的正常合作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预期。 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看,该案为市场主体更明晰了行为边界:供货方应重视并及时履行承诺的调换义务,经营者应落实食品查验和管理责任。通过司法裁判与释法说理相衔接,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该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却折射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路径;当市场主体责任链条与行政监管要求相遇,司法裁判以准确的法律适用厘清权责边界,避免责任“模糊化”,并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实质解纷。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此类司法实践将持续释放“办好小案件、服务大环境”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