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通行证”不是无限期护照起算点时限撤销风险都得算清楚才能真快起来

有一次发生在2011年的案子,说的是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跟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打官司。事情是在2011年8月26日,法院宣布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了。到了同年10月10日,通州公司申报了债权,并且要求优先受偿工程款。安徽天宇公司觉得通州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六个月,所以就打起了官司。 那时候法院审理这个案子,判定说合同解除的时间决定了优先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通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就视作已经解除了。在这个案例里,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已经解除,也没有证据表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法院认定合同在受理之日就已经解除了。这样一来,优先受偿权就应该从解除那天开始算。 法院还说了个重点,别除权并不只是抵押权人才有。建设工程的优先权也属于别除权的一种地位。所以权利人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人。 后来法院还判定说,这次通州公司10月10日申报并主张优先受偿,并没有超过实际解除后的六个月期限。所以法院驳回了安徽天宇公司提出的时限抗辩。 那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给别除权设定了很多限制条件。比如说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时候,管理人权就不能撤销这个交易了。但是如果抵押物充足却恶意低价清偿的话,撤销权还是有效的。 其实《企业破产法》里面就规定过这个问题: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别除权就像是在破产程序里的“优先通行证”,只要担保财产变现了,别除权人就能先拿到钱。 如果担保财产变现后还有剩余部分才交回破产财产池子由普通债权人再分一杯羹。要是担保财产变现后还不能覆盖全部债权的话,没拿到的那部分钱就变成普通债权跟大家平分剩下的。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企业破产法》还特别把职工权益单独列出来:“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偿金等,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换句话说如果担保财产已经变现完毕但职工债权还有缺口的话这部分缺口会直接从剩余财产里拿。 另外《企业破产法》里面还有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比如说债务人在资不抵债前六个月突然把仅有的设备抵押给一家供应商并全额付款管理人就能诉请撤销该抵押并追回款项。 总之吧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优先通行证”不是无限期护照起算点时限撤销风险都得算清楚才能真快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