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完成系统性修订 为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构建,自然保护区作为重要基础类型,其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社区关系和执法监管面临新情况。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释放出以更完备制度供给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明确信号。

多地基层实践表明,保护区既是生态系统“关键拼图”,也是人与自然关系最为密集的治理单元,如何在严格保护底线下实现科学利用与民生改善,成为制度优化的核心命题。

问题:一些保护区“管得过死”与“管得不细”并存。

以往制度框架下,核心区管理强调严格限制进入,但现实中不少保护对象与社区生产生活长期共生,简单“一刀切”容易造成管理刚性与生态需求错配;同时,在生态修复、栖息地连通、科研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缺少更精细的活动边界与操作规则,基层在依法履职时也容易遇到依据不足、协同不畅等难题。

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与资源依赖问题、生态补偿与收益分享机制不健全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成效的可持续性。

原因:一方面,1994年施行的原条例在当时对遏制破坏、建立制度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完善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整体推进,保护区承载的治理任务更复杂,原有制度在分区管控、管理体制、责任追究、与国家公园等类型保护地的衔接等方面逐渐显现不适配。

另一方面,生态系统保护越来越强调系统性与整体性,单点封闭式管理难以应对物种迁徙、栖息地破碎化、外来物种入侵、极端天气等新风险;同时,科技手段进步也要求监管方式由“人盯人”转向“制度+技术”的综合治理。

影响:修订草案以更清晰的规则回应基层关切,有望推动保护区治理从“粗放限制”迈向“精准管控”。

例如,在云南曲靖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越冬候鸟迁徙高峰期来临,黑颈鹤、灰鹤等在湿地栖息觅食。

当地长期形成“人鹤伴生”的人文生态景观,保护区内既有两万多名原有居民,也承载多种候鸟越冬需求。

基层管理者指出,差别化、季节性分区等精细化举措更符合实际,有助于在不突破生态红线的前提下,兼顾居民生产生活秩序与物种栖息需求。

又如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扬子鳄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越冬管理等需要遵循科学规律并获得稳定制度支撑。

基层认为,新规强调系统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有利于提升修复工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

更重要的是,修订草案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理念进一步制度化,有助于推动社区从“被动约束”转向“主动守护”。

当保护区管理能够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引导生态体验、科普教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路径,并建立更稳定的收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保护与发展就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内生动力。

对策:从治理逻辑看,修订草案着力在四个方面补齐制度短板。

其一,完善分区管控和允许开展活动的边界,通过更科学的分类施策,为不同类型保护区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减少“一禁了之”的简单化治理。

其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权责,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贯通,提升决策、执行、监督的闭环能力。

其三,强化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形成对破坏行为的更强震慑,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其四,鼓励科技赋能管理,推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等手段应用,在巡护、监测、预警、取证等环节提升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让管理更有“眼睛”和“尺子”。

前景:随着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并推动落地,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功能有望进一步夯实,并与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类型在空间管控、生态修复、科研监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形成更顺畅的制度衔接。

可以预期,未来保护区治理将更加突出系统观念和长期主义:一是更强调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连通性,推动从点状保护向网络化保护升级;二是更注重社区共建共享,以更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升保护韧性;三是更依赖科技与法治双轮驱动,提高监管效率与透明度。

对于黑颈鹤、扬子鳄等旗舰物种及其栖息地而言,这种治理能力提升将为种群稳定与生态系统健康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底座。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部新条例不仅总结了三十年来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经验教训,更以创新的制度设计回应了新时代的现实需求。

通过差别化管控、利益共同体构建等机制创新,它将生态保护从单纯的约束性规定转变为激励性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展望未来,随着新条例的全面实施,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必将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也将迈向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