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判决警示:企业"累加式处罚"解雇员工属违法 需支付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时,采用“累加式处罚”的做法:把员工多次轻微违纪简单相加,最终作为解雇依据。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对员工当时的违纪不作处理,隔了几年又“翻旧账”;有的把迟到、忘记打卡等小问题累计到一定次数就解雇;还有的在扣除绩效后,又以同一事由将员工开除。表面上看是按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实则容易突破合理管理边界。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为此类做法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案件中,企业以员工浏览与业务无关网页、未按要求进行工作反馈等为由,在三年后一次性作出五份处罚决定书,其中包括三份书面警告和两份记过处分,并依据员工手册中“累计两次书面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累计两次记过可予以违纪解聘”的规定解雇员工。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把本应具有提醒、矫正功能的“累计”管理过程,变成了事后集中叠加的“一次性处理”,从而规避了劳动法律法规对解除权的限制,构成违法解雇。 从法律层面看,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最严厉处理措施,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才能适用。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虽设置了较重的惩戒条款,却难以证明劳动者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法院的裁判思路明确:多次轻微违纪若未造成实质损害,且缺乏主观恶意,不应被简单叠加为“严重违纪”。这个认定既契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旨趣,也对企业滥用用工管理权形成约束。 惩戒的时效性同样不容忽视。有的企业未设定处分期限,对违纪行为多年后才追责,客观上压缩了员工申辩与纠正的空间,程序瑕疵明显。员工也难以预判自己会在何时因累积处分被解雇,这与公平合理原则相悖。司法实践中,“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素往往是法院重点审查内容,未遵循及时处理原则的企业,败诉风险显著增加。 一些企业之所以屡屡在法律边缘试探,甚至把“累加式处罚”当作变相裁员的通用理由,折射出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容易激化劳资矛盾,削弱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对工作中不严重的失误或一般违纪,用人单位更应及时提醒、警示并督促改正,必要时通过培训提升规范性,而不是靠不断累积处分记录。 纠正“累加式处罚”乱象,需要多方共同发力。司法机关应继续明确裁判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劳动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企业自身也应守住合规底线,建立科学、合理、可执行的员工管理制度,把制度约束落实到日常管理与程序规范中。

劳动管理需要规则,更需要边界。把轻微过错“攒成”解雇理由,看似精于算计,实则背离法律精神与管理常识。尊重劳动、依法用工,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以制度促规范、以程序保公正,才能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得更可靠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