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能作为“合伙合同”使用吗?

短信真的能作为“合伙合同”使用吗?在永善县道路硬化工程这个案子中,短信和账本还真的成了重要的证据。永善县分两期推进道路硬化工程,一期工程时,舒某和杨某口头约定双方各占50%,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纠纷。二期工程紧接着招标,杨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中标,然后全程自己管、自己算、自己花。舒某没有签正式协议、没有派驻现场,也没有再给现金投入。但舒某却坚持自己还是50%的合伙人。 于是,一条短信、一本账本和一台旧设备把他们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一审法官认为,舒某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合伙协议,也没有再出资金、参与管理,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但在二审中情况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认为短信里提到的“一起干”足以锁定合伙意向;一期工程中的水稳拌合站、发电机等设备直接用到了二期工程中,账本显示两期资金也有往来;虽然舒某没有天天在工地,但资金、设备和人员都混在一起使用。最终判定二期工程中舒某还是占50%的份额。杨某不服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给出了三条“硬规矩”:短信和数据电文同样算“书面协议”;不参与管理不等于失去合伙人身份;资金、物资和人员混同就代表合伙关系延续。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四个启示:首先,合意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纸上,微信、短信、邮件甚至录音都可以成为法律证据;其次,合伙人并不一定需要天天蹲在工地干活,法律看的是有没有出钱、出物和参与盈余分配;第三,如果前账没有算清楚就继续做新的生意,后续容易产生纠纷;第四,每一笔收支都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文件作为证据保留下来。 在工程行业里变化很快,一张清晰明确的合同往往胜过事后的争论。短信可以成为契约,资金物资的混用可以证明合伙关系存在,但对账不能省略、证据不能缺失。记住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条铁律,在下次合作时你就不会因为“算不算合伙人”而输掉心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