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聊聊这个高空抛物的事,自从3月7日中午泉州丰泽区29楼的刘某某随手扔出一个半块梨,结果这颗小小的梨愣是让他吃了四个月的牢饭,法院判了拘役4个月加罚金1000元。这事不仅是丰泽区头一桩高空抛物罪的判决,更是福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第一例入刑的案例。你说这多不值当,扔个梨就进去四个月? 你看福建各地也发生了不少类似的事儿。在福清玉屏街道有个郭某某,因为跟邻居吵架,把空塑料罐、瓷碗往楼下砸。法院最后判了他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还要交3000块钱罚金。这算是全省首例该罪名的判决了。还有三明梅列区14幢22楼的更某,借手机被拒了就把行李箱给扔下去了。好在没砸到人,警方通过监控找到了他,现在已经把他刑事拘留了。 漳州也有两个人比较离谱。一个叫王某芬的女子心情不好就往楼下扔脸盆、洗发水、镜子这些东西,虽然没伤到人也没砸坏东西,但还是被刑拘了。还有个男子更狠,喝酒后一口气把23颗柚子、泡酒瓶、拖把、椅子这些加起来53斤重的东西从8楼往下扔,把楼下的轿车给砸坏了。最后他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你以为这些都是小事吗?央视做过个实验很吓人:4厘米长的铁钉从18楼掉下来能插进颅骨;易拉罐从15楼掉下来能砸破头骨;西红柿从5楼就可以把0.5厘米厚的玻璃击碎。说白了就是三层高的速度能腰斩人,十层高的速度简直就是子弹了。 法律红线划得清清楚楚:谁扔东西谁坐牢。《刑法》里规定得很明白: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要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抛物、扔致命东西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就算没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不行。所以说“抛一次留一次案底”,“砸一次可能把自由都砸没了”。 法官在审理刘某某的案子时也提到过:虽然他主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他有前科就得酌重处理。所以最后他还是没能逃过这一劫。 别以为楼下都是铁打的墙或水泥地没人受伤就没事了。你随手扔出去的东西可能正好砸在楼下的孩子、老人或者车辆上造成血光之灾。管好那双“顺手”的手吧,别让邻居家的人替你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