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有件怪事,张先生花了198万买下一套房子,结果七年了才发现,原房主李先生居然一直住在地下室。当时他买的时候就按市场价买了,觉得各方面都挺满意的。可是前几天家里水管漏水,张先生去地下室检查,没想到发现里面竟然布置得像个家一样。原房主李先生正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呢,张先生当场傻眼了。李先生淡定地说:“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 当时合同上只写了房子面积和楼层什么的,地下室根本没提。张先生以为地下室当然算房子一部分呢。他和李先生闹了个矛盾,李先生就是不肯搬走。没辙,张先生只能去法院告他。律师说:“你买的时候把整个房子都包进去了啊!” 原房主的律师也反驳说:“地下室有独立出入口和使用功能呢。” 法院那边还在进一步审理。法律上这事还挺复杂的。房子和地下室有时候会被视为整体出售,但也不一定。如果地下室有独立出入口又没写在合同里,可能会有争议。具体怎么判还得看法院怎么看吧? 这事儿在网上也引起不少讨论。有人觉得原房主真有点“鸡贼”,也有人说买房得看清合同才行。有的网友觉得有独立出入口应该不算房子一部分了;也有人觉得既然买了房子地下室也该算进去。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