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提前返岗,工资究竟怎么算?

停工留薪期提前返岗,工资究竟怎么算?这事源于陈某在2013年6月进了一家公司当巡检员,后来升职当了班长,每个月到手大概4010.33元。2017年11月底,他在上班巡查时从台阶上摔下来受伤了,去医院一查是右跟骨骨折。医生给开了个4个月的休息单,还说1年后得把里面的钉子取出来。到了2019年2月,陈某为了取这颗钉子又去了一趟医院,大概休养了半个月才好转出院。人社局把这事儿给认定为工伤,经过鉴定他的伤残等级是九级。公司早就给陈某交了工伤保险。 到了2020年3月,陈某因为待遇问题把公司告上了仲裁庭。仲裁庭在2020年4月20日裁定:公司得跟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还得把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加起来共50448.1元付给陈某,这已经把之前给的14327.53元减掉了。 不过公司不服气,觉得停工留薪期得按实际歇工的时间算,非要让法院重新判,要把多算的那部分28066.5元停工留薪工资给退回来。 法官一听觉得主要还是停工留薪期怎么定的问题。原来陈某受伤休养4个月后,从2018年4月一直工作到了2019年2月15日,是因为第二次手术才请假的。这就说明他其实能正常干活了,不能再算停工留薪期了。所以法院把停工留薪期确定为两次治疗加起来的休息时间,一共5个半月。 按照他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010.33元来算,这5.5个月的工资总共是22056.82元。而公司在这段时间已经给他发了17966.03元了,所以还得再给他补上4090.79元(22056.82元-17966.03元)。 至于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双方都没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大家也都认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说了,要是对裁决部分不服起诉的话,裁决就不生效了。所以法院就把这些全都写进判决里好执行。 最后法院认定陈某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共是40799.92元(含护理费、交通费等);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就得找社保经办机构去报销。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上诉,现在已经生效了。 法官解释说设这个停工留薪期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的,在这段时间里工资待遇照发。”这就是为了给受伤的职工在不能工作的时候有个保障。 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得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等定了伤残等级就按伤残待遇办。 法官指出成立停工留薪期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得是因为工伤或者职业病受的伤;二是职工确实得停下来治病没法上班才行。既然陈某能正常上班公司也发了工资了,那自然就不能再拿停工留薪的钱了。所以他的停工留薪期只能算实际休息的5.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