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牵连犯”和“受贿加串通投标”

关联犯罪和受贿罪之间有着显著区别,了解它们的分界点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先来搞清楚牵连犯的概念。所谓牵连犯,简单说就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先做了一件事,紧接着又做了另一件事,结果第二件事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这个构成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原本就想干的“正经事”,也就是主罪;另一个是为了干正事顺手捎带的“小勾当”,也就是从罪。这两件事捆绑在一起看,法律只按一个罪名来处罚,这就是牵连犯的处理逻辑。 判断一个案子是不是牵连犯,咱们得拿四把尺子来量量:一是行为必须是多套组合拳,不是一两件就能算的,得有好几件分别能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先行贿再受贿,每一个动作都能独立定罪才算数。二是各个动作得各自独立触碰不同的罪名,不能把它们强行归为一套动作来解决。比如先偷枪再走私,偷枪和走私都是单独的罪名才算数。三是目的必须专一明确,所有动作都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如果目的变成了两个方向,那就不叫牵连了,而是数罪并罚。四是动作之间要有内在联系和呼应关系。主观上统一犯罪目的来统领着所有动作,客观上手段和目的、结果和手段之间也得互相配合、互相呼应。这种内在的一致性就像胶水一样把牵连犯黏合在了一起。 回到现实案例中,有人收受贿赂后又去和别人串通投标。表面上看是先受贿再串通投标好像符合牵连犯的结构模式。但仔细推敲一下会发现问题所在:第一是目的不同——受贿是为了拿钱,串通投标是为了中标;第二是侵害的法益不同——受贿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第三是罪名互不包含——受贿罪无法包含评价串通投标行为。所以这两个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能给他们数罪并罚;不能用一个罪名就把他们给盖过去了。 我们国家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但分则里给出了“菜单式”选择:可以择一重罪来处罚这是最常见的做法;也可以择一重罪并加重处罚来提高刑罚梯度;也可以按这个罪单独定刑;也可以把几个罪都并起来进行处罚;这主要看具体的条文规定怎么写的。 总结一下把“牵连犯”和“受贿加串通投标”放在一起对比就像下面这张图所示:前者是同一目的下的行为链条;后者是平行独立的两条跑道。只要记住“目的不同、法益不同、罪名不包含”这三点就能在考试或实务中快速判断清楚到底应该给哪一种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