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还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最高法的最新解释和具体判例,对于因证据不足败诉后,当事人发现了新证据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给了明确的解答。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重复诉讼呢?这就涉及到了我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到底应该怎么适用,还要看这个原则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还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咱们先来看法律条文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重复起诉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得一样、诉讼的标的也得一样、诉讼请求也得相同,或者说后一个诉能把前一个诉的裁判结果给彻底推翻了。要是都符合了,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诉权去折腾。不过法律也留了余地。第248条说了,要是裁判生效后又出现了新的事实,当事人还能再起诉。这里的“新事实”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才形成的;另一个是这个新情况得把原来那个裁判的效力给动摇了。比如原来那个判决之后出了新的证据,要是能直接把原来那个裁判的基础给推翻了,那就不算是重复诉讼了。 但在实际办案中,对于什么叫“新证据”,大家的看法并不完全一样。有些法院比较严格,觉得这个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新产生或者新发现的东西。像原审没去调取的银行流水、新出来的医疗记录这些都行。如果这个证据以前就有只是没交上去,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故意拖拉不去举证给排除了。还有些法院更看本质,关注的是这个证据能不能动摇原来那个裁判的实质正义。比如原来的物证因为技术原因没法鉴定后来用科学手段给补上了,哪怕是在原审期间形成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对“既判力”范围理解不一样。要是标准太松了生效裁判就老是被挑战;要是太严了又会损害实体公正。 为了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现在大家慢慢形成了一套“三步递进审查法”。第一步是实质性审查:新证据得直接指向原审里的要件事实,而且证明力得达到那种很高的程度。比如借钱纠纷里因为借条缺失败诉了,后面补交的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得能证明双方真的有借钱的意思还有钱真的付过去了。第二步是形式审查:得符合那个“新证据”的时间和来源要求。如果以前有但没交上去得证明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法及时拿到;如果是后来新出现的得说明它是没法替代的。第三步是主观审查:要排除那种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导致证据没按时交上来的情况。比如法官之前就跟他说要补充哪种证据他还是不去弄,就可能被看成是“滥用诉权”。 对于打官司的人来说怎么应对最好呢?主要注意三点:第一是原审的时候就得把权利主张好别让自己输了;第二是有了新证据赶紧在法定期限内交上去并说明理由;第三是别拿“新证据”当借口去滥用程序故意闹事。 最高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其实就是想让“保障诉权”和“维护裁判终局性”这两个东西能平衡起来。大家在诉讼中要会用法律给的救济办法也要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真把案子办好把事情了清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