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钱不还的事儿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个文件,跟大伙儿说说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钱不还的事儿。一般情况下,为了周转资金,个人投资者向公司借点钱也挺常见,可好多公司还有个人投资者都没把这事当事儿看,结果把自己绕进去了。这里面有个关键时间点就是“纳税年度终了”,也就是12月31日。还有一个重点就是看这笔钱最后用在什么地方。根据规定,如果在这一年结束的时候钱没还回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来公司生产经营的,那这笔钱就会被当成是公司分红,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收税。 咱们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说丁晨是公司的股东,去年从公司借了10万元给自己花,用到了12月31日还没还回去。因为没法证明这钱是为了公司买东西或者搞项目垫资用的,所以这10万元就要被当成是分红来处理。按照税率20%算下来,丁晨得给国家补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那种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来说的,像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股东借钱就不适用这一条。而且必须是两个条件都得满足:一个是钱没还,另一个是没用在公司上。如果股东能在这一年结束之前把钱还了,或者能拿出真凭实据证明钱是给公司用了,那这笔税就可以不用交了。 这次解读的素材是丁晨提供的,周晨彦给咱们做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