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长江禁渔政策实施以来,个别人员仍铤而走险,以“锚鱼”等方式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既破坏渔业资源恢复进程,也扰乱禁渔管理秩序。
此次岳阳案件中,被告人胡某被查获时携带锚鱼竿、锚钩等工具,在长江岳阳段杨林山水域实施“锚鱼”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7尾、重43.4公斤,并存在出售获利行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调查显示其在2024年至2025年4月期间以同样方式先后实施非法捕捞55次,获利约1.7万元,呈现出持续性、牟利性特征。
原因:一是生态保护进入“深水区”后,禁渔执法面临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的挑战。
长江干线水域岸线长、支流多、夜间活动频繁,给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部分人员对禁渔政策与刑事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将“锚鱼”误当作“游钓娱乐”或“取巧谋生”,忽视其对鱼体伤害大、选择性差、破坏性强的本质。
鉴定结果显示,案涉锚鱼竿、锚钩组成的渔具属于禁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
三是利益驱动仍是重要诱因。
该案中渔获物被多次出售,违法链条虽短,却具备稳定交易对象与获利预期,容易形成“多次小额—累积成案”的惯性违法。
影响:从生态层面看,案件发生地涉及“长江监利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
种质资源保护区承担着珍稀与重要经济鱼类繁育、种群维系的功能,“锚鱼”这类高伤害性捕捞方式会增加亲鱼死亡率,干扰繁殖洄游与栖息环境,削弱禁渔带来的修复成效。
从治理层面看,持续、多次违法会带来示范效应,诱发跟风,增加执法成本,影响社会对政策执行的信心与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此次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没收工具,体现了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零容忍”的明确态度,有助于形成震慑,推动禁渔秩序稳定。
对策:依法治理与源头预防需要同步发力。
其一,持续强化“水上巡、岸上查、夜间控”的一体化执法,加强公安、渔政、航运等部门协同,围绕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开展精准巡查,压缩违法空间。
其二,紧盯禁用渔具流通环节,推动对钩刺耙刺类等禁用渔具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链条治理,形成“用具可追溯、来源可倒查、违法可闭环”的监管机制。
其三,完善普法宣传与风险提示,将“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禁捕对象”的规则讲清讲透,结合典型判例以案释法,让公众明白“锚鱼”不是小事、牟利更非侥幸。
其四,兼顾民生与转产。
对确有生计压力的群体,应引导其纳入规范就业和职业培训渠道,减少因短期收益诱惑而触法的可能。
前景:长江“十年禁渔”是面向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核心在于给水生生物资源以休养生息的时间窗口。
随着执法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参与度提升和典型案例的持续警示,违法成本将进一步上升,守法收益与生态红利将逐步显现。
预计未来禁渔治理将更加注重精细化、智能化与协同化,同时在保护区管理、渔具监管和公众监督方面形成更成熟的长效机制,为长江水生生态系统恢复提供更坚实支撑。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长江禁渔不仅是一项生态保护措施,更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一江清水永续东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