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欧盟层面监管工具加速落地,跨境经营不确定性上升。欧盟公报近日发布简要报告,披露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对应的中资企业启动深入调查的初步关注点,主要涉及补贴类别认定、资源可转移或交叉补贴的推断、对公共采购投标竞争影响的评估以及潜执法风险等。欧盟中国商会表示,此类案件是对欧盟制度透明度、市场开放度和规则稳定性的直接检验;若执法标准不清、程序保障不足,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抬升企业合规成本,削弱市场信心。 原因:全球竞争格局调整叠加产业政策工具泛化,欧盟意在强化对外部支持影响的监管。近年来,主要经济体普遍通过税收优惠、研发资助和产业扶持等政策工具推动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同时,欧洲内部围绕关键产业安全、供应链韧性以及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的讨论升温,促使欧盟在反垄断、外资审查、反胁迫等既有工具之外,引入《外国补贴条例》,以应对其认为可能影响内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商会认为,监管趋严本身未必引发争议,关键在于执法边界是否明确、证据门槛是否一致、程序是否可预期,尤其应避免以推定替代证明、以政策目标替代经济分析。 影响:个案之外可能形成示范效应,关系市场预期与投资环境。商会指出,若在补贴认定、资源转移判断及采购竞争影响评估中出现举证责任不当转移,或以“先入为主”的叙事替代经济分析,企业在欧经营的不确定性将明显上升。其一,调查若在缺乏可核查证据的情况下,对集团内部资金安排、成本分摊、研发协同、知识产权归属等正常经营活动作出推断,可能放大合规风险,影响企业经营决策。其二,公共采购领域对“不当优势”的认定若要求企业证明投标优势与任何潜在支持“完全无关”,可能形成过重负担,压缩竞争空间,最终不利于采购方以更优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获得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其三,若“平衡测试”和补救措施缺少可操作标准,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下被动应对,将更降低规则可预期性,影响对欧投资与合作项目推进。 对策:坚持证据为本与程序正当,建立可核查、可重复的经济分析框架。欧盟中国商会在声明中提出三上原则性诉求:第一,调查应以可验证证据和严谨的经济分析为基础,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以“怀疑”替代证明;同时区分“可能转移”与“已发生转移并造成竞争扭曲”,不宜混为一谈。商会强调,集团内部经营安排通常受会计准则、审计要求、税务规则和商业逻辑约束,应以事实核查为先。第二,公共采购中的竞争优势应基于技术性能、可靠性、交付能力、售后服务、合规记录等多维因素综合评估。商会支持以客观、可审计的方式审视投标与定价,但反对将中标或价格优势简单等同于补贴导致的不当竞争,并主张在举证责任上保持合理平衡,保障企业充分陈述与申辩。第三,在平衡测试、补救措施等关键环节,应明确标准并强化程序保障,确保信息披露合理,听证与申辩机制有效运行;补救措施应坚持比例原则与必要性,避免“一刀切”冲击市场竞争与产业合作。 前景:中欧经贸合作仍具韧性,规则对话与制度互信决定走向。业界普遍认为,中欧在贸易投资、绿色转型、数字化与科研合作等领域仍有广泛共同利益;但在全球竞争加剧背景下,双方对公平竞争与产业政策边界的认知差异也更容易显现。商会表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愿与欧方机构及相关方保持沟通,推动基于事实与规则的对话。分析人士指出,若欧方在执法中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稳定预期并强化程序正义,有助于降低摩擦外溢风险;反之,若监管工具被外界视为选择性使用,可能加重市场对制度不确定性的担忧,影响企业投资决策与合作项目落地。未来一段时期,相关案件处理中的证据标准、程序安排与补救措施设计,或将成为观察欧盟营商环境可预期性的重要窗口。
当前中欧经贸关系面临新的复杂挑战;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方式将直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与行为。欧盟中国商会的声明说明了中国企业对程序正当性与证据充分性的关切。在经济全球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各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坚守国际经贸规则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程序为保障处理贸易分歧。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推动中欧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