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录了个视频,想把自己名下的现金存款都留给两个儿子,还因为女儿照顾不周就把她给排除在外

这几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一个遗产继承的判决书,给大家提醒了一下怎么立遗嘱才符合规矩。事情是这样的,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主角是一位叫辛老伯的老人。他生前录了个视频,想把自己名下的现金存款都留给两个儿子,还因为女儿照顾不周就把她给排除在外了。 这份视频里,除了辛老伯自己,还有五个人在场。按理说这么多人在场作证应该没毛病吧?可最后法院一查,把这份遗嘱给判无效了。为啥呢?原来立遗嘱的格式没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录像或者录音立遗嘱的话,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见证人还得在录像里报上自己的姓名或者留下肖像,还有年月日。 您再看辛老伯的这个视频,只录下了他自己说的话。那五个人都没在镜头前把名字和身份亮出来,日期也没写。这就直接影响了这份遗嘱的严肃性和可验证性。 更关键的是见证人资格的问题。法律明确说了,继承人、受遗赠人还有跟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见证人。 经法院查了一下,在场的这五个人里有两个是辛老伯的第三顺位继承人(家里长辈),还有一个是他小儿子(第一顺位继承人),剩下一个是小儿子的女友(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四人选出来的人都不能当合格的见证人。 只有一位邻居符合见证人条件。所以说这个录像遗嘱连“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个大条件都没满足。 法官说了,遗嘱是人家处分个人财产的大事儿,生效前提是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对录像遗嘱这些形式要求这么严格,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这是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能防止有人骗他或者逼他改主意。如果连形式要件都缺失了,以后真出了纠纷连证据都没有,那遗嘱就没法生效了。 像这种因为不规范就无效的案子以前也发生过。比如上海杨浦区法院之前也有一起类似的情况:一位徐老太通过视频表达分配财产的意愿,虽然有两个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但因为视频内容主要是回答别人的提问而不是自己主动说的话,而且也没记录身份和日期,同样被认定为不符合录像遗嘱的要求而无效。 这两起案子都说明司法实践里对遗嘱的形式审查一直是很严格的。 回到辛老伯的案子里,他提到女儿赡养问题的事儿其实挺复杂的。咱们得搞清楚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得符合什么条件才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情节严重;或者伪造篡改遗嘱这些严重行为才可能让继承权丧失。 至于是不是达到了“情节严重”,还得法院根据事实证据来认定。光凭遗嘱里老人自己说两句不足以剥夺人家的继承权呢。 子女赡养义务和继承权是两码事儿,应该分别处理才对。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了,大家的钱袋子也鼓了,很多人都开始通过遗嘱安排身后事了。 可还是有人“重内容、轻形式”,结果导致遗嘱无效了。这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本意,还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是在提醒大家:遗嘱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里才行。 大家以后立遗嘱尤其是用录音录像这种形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见证人资格、记录身份、标注日期这些细节一定要弄对了。 实在搞不清楚可以问问专业律师或者去公证一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