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企业因强制调岗降薪被判赔偿 法院重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判令某模具制造企业向职工何某支付工资差额9560.74元及经济补偿金29217.4元,引发社会关注。

该案涉及用人单位是否可因员工健康状况而单方面降薪、强制休假等重要劳动法问题。

事件始于一次例行体检。

何某在该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月工资9500元,工作表现未见异常。

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何某被诊断出肝功能不全。

公司随即以传染性风险为由,将何某从生产车间调往办公室,同时强制其休病假。

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将何某的月工资大幅削减至1824元,仅为苏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月薪下降幅度达81%。

对此,何某并未消极应对。

他主动进行了多次后续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肝功能指标正常。

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当初以"传染性风险"为由的判断缺乏医学依据。

何某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查证认定,公司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仅凭一次体检诊断结果就做出强制休假、大幅降薪的决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医学支持。

特别是在职工后续检查结果正常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坚持原有措施,更加说明其行为的武断性。

这种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而进行就业歧视。

即便职工确实患有某些疾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岗位安排,而不能任意降薪或强制休假。

特别是当职工通过医学检查证明自身健康状况已恢复正常时,用人单位更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措施。

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劳动者的健康权与就业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健康原因为借口进行歧视性用工。

同时,判决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应当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用工制度,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从更广的视角看,此案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制度认识不足,管理方式仍然相对粗放,缺乏对职工权益的足够尊重。

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中较为普遍。

因此,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培训和合规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职工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勇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健康管理不应成为差别对待的借口,安全生产也不能以侵害劳动权利为代价。

此案提示各方:尊重科学、遵循程序、依法协商,是化解用工风险的根本途径。

唯有在规则清晰、执行透明的环境中,企业与劳动者才能实现风险可控与权益可期的良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