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拼团、拼车、拼房等共享消费模式越来越普遍;其中旅游搭子因价格便宜、可自由定制等优势吸引了不少人参与,但基于网络平台的临时合作关系也存在风险隐患。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规范这类消费模式的重要性。 事件始于一则网络招募帖。张某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计划组织四人越野车队从深圳自驾前往新疆,全程32天,费用按人头均摊,单人约1500元。赵某看到后与张某联系,表示愿意参加。出发前,张某通过微信多次与赵某确认行程细节和费用分摊方案,并发送了《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声明明确规定,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通知团队成员,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自行承担。赵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四人团队抵达新疆库车市后,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进行七天徒步。途中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既没有提前通知其他成员,也没有按时到达集合点。随后赵某要求取回行李并退出旅行,对张某提出的回程费用分摊要求置之不理。 赵某的脱队给整个团队造成了连锁反应。原定32天的旅行被迫缩短9天,张某和其他成员放弃了自驾返程,改为乘坐飞机返回深圳,产生了额外的机票和车辆托运费用。张某随后向赵某索赔车辆损耗费、违约金等,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现有证据看,赵某对行程表示同意,对声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了其中的条款。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未按约定提前告知成员,事后又拒绝支付承诺的回程费用,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法院指出,赵某的提前离团不仅导致张某提前终止旅行,还客观上增加了其他成员的成本。虽然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张某也未能举证具体损失金额,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赵某向张某赔偿2600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反映出新兴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旅游搭子等共享消费形式虽然便利经济,但参与者往往对合同条款重视不足,对可能产生的纠纷缺乏预案。法官建议,参与此类活动前应与对应的方签订正式合同,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提供了多种合同范本,消费者可登录查询参考。 此外,交易和履约期间应妥善保存网络平台沟通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记录将成为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参与者应认识到,在共享消费模式中,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整个团体,诚信履约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基本的道德责任。
该判决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尺度,也反映出共享经济时代对契约精神的新要求;当随意出行的浪漫遇上法律的理性,如何在保障交易安全与保持旅游乐趣间找到平衡,将成为长期的课题。正如本案所启示的,任何形式的自由都应以不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出行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