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虚构药材“大订单”骗赊购套现挥霍,亳州一合同诈骗案获刑十年六个月

问题:虚构药材订单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法院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以中药材购销为名,谎称掌握外地药厂稳定订单,承诺“先收货后高价回款”,诱骗交易方放松警惕。石某某利用亲友关系和熟人信任,通过他人出面赊购白术等中药材,累计金额达千万元。然而,药材到手后并未按约定渠道销售回款,而是低价转卖套现,导致供货方长期无法收回货款,损失严重。谯城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21万余元。 原因:债务压力下虚构交易套现 案件显示,石某某在案发前已背负高额债务并被列入失信名单,实际不具备履约能力。其虚构“药厂大单”和“先货后款”条件,利用行业赊销习惯和熟人信用降低供货方警惕。同时,其低价快速抛售药材套现,资金用于还债、购彩及个人消费,与正常交易目的明显不符,反映出非法占有意图。 影响:扰乱市场秩序,推高行业风险 该案不仅直接造成供货方经济损失,还对中药材流通领域交易秩序造成冲击。中药材交易链条长、价格波动大,恶意赊销和低价甩货会迅速传导风险至上游供应商,甚至影响局部市场价格预期。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常以“订单”“熟人担保”为幌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最终推高行业信用成本,损害诚信体系建设。 对策:司法严惩并举,强化交易风控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石某某“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骗取财物”,并依法量刑。尽管其最终认罪认罚,但因供述反复,法院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针对市场交易风险,业内人士建议: 1. 信用核验:交易前核查对方征信、涉诉及执行信息,警惕失信、限高等风险信号; 2. 合同约束:明确交付、付款、违约等核心条款,严格限制赊销额度和账期; 3. 增信措施:通过担保、抵押或第三方保函降低风险; 4. 风险预警:发现异常回款、频繁变更交易主体或要求低价抛售时,及时止损并固定证据。 前景:信用与法治协同,筑牢市场诚信基础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法治保障强化,合同诈骗等犯罪成本显著提高。未来需深入推动信用信息在交易中的应用,提升行业风险预警能力,减少“熟人关系”规避审查的空间。通过制度化信用约束和规范化交易管理,让诚信经营者受益,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结语: 本案再次警示: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个人失信行为一旦触法,不仅面临严惩,更会破坏行业互信。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唯有司法震慑与市场自律并重,才能筑牢交易安全防线,让诚信成为商业活动的基石。

本案再次警示: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个人失信行为一旦触法,不仅面临严惩,更会破坏行业互信。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唯有司法震慑与市场自律并重,才能筑牢交易安全防线,让诚信成为商业活动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