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深化创业板改革意见: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强化对新质生产力支持

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变革带来大量成长性强、投入高、商业化节奏不一的创新企业;一些企业盈利表现、规模特征、估值可比性诸上与传统上市标准存偏差,市场因此期待深入完善创业板制度供给,提升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适配度和可预期性。 原因:一上,硬科技企业普遍研发投入大、周期长,成果转化存不确定性,早期收入与利润往往滞后于技术进展;另一上,新产业赛道迭代快、估值定价难,需要更顺畅的审核衔接、更合理的发行定价与交易机制,稳定市场预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监管部门以制度改革回应市场关切,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 影响:本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该标准设置两类路径:其一,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二,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并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前者侧重成长性,适用于增长快、处于扩张期的新兴产业企业;后者突出研发投入约束,更强调创新能力与技术积累,兼顾未来产业企业收入起点偏低但投入强度高的特点。较高的市值门槛与明确的收入指标,有助于筛选市场认可度较高、具备一定商业化基础的企业,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与市场约束力。增设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更广,有望提升市场吸引力与制度包容性,推动更多优质创新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对策:围绕“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改革多个环节同步推出配套安排。在发行上市上,探索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并明确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优质创新企业创业板上市,进一步畅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渠道。在持续监管上,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通过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并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同时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满3年的新公司,增强企业并购重组与资源整合能力。交易机制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优化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方式,并引入创业板对应的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完善交易制度供给,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与流动性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深交所优化网下配售与战略配售安排:通过引入约定限售方式,鼓励投资者以更高锁定比例、更长锁定期限参与配售,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形成更审慎、更合理的定价;同时提高部分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借助战略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提升对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的定价效率与价值发现能力。 前景:从中长期看,本轮改革有望“提高适配度”和“守住风险底线”之间形成更稳健的制度平衡:一上,通过更精细的上市标准组合与配套审核安排,改善创新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另一方面,通过市值、收入、研发等指标约束以及对长期资金的制度引导,强化市场化筛选与约束机制,推动资本更多流向具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随着配套规则落地并逐步被市场各方消化,创业板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功能有望进一步增强,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更有力的资本支撑。

作为注册制改革的深化举措,创业板新增上市标准在拓宽资本市场服务边界的同时,也反映了经济转型升级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方向。在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国家战略下,资本市场正通过制度创新完善更有针对性的筛选机制,让资金更有效流向创新领域。随着改革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持续推进,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路径有望深入打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动力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