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推动自然保护地管理从"圈地式"向精细治理升级

问题——发展阶段变化带来制度更新需求 自然保护区承担着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和重要自然遗迹等职责,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对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推进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保护区面临的任务更加综合:既要守住生态红线、保障关键物种栖息地安全,也要回应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供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现实需求。

在新形势下,制度层面的规则衔接、边界厘清和治理方式升级日益迫切。

原因——法律体系完善与治理模式转型的双重推动 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成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格局逐步建立,目前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已达2600多处。

国家公园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地在规划、管理、执法、责任等方面实现体系化协同。

与之相适应,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审批与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补齐短板,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保护地之间有序衔接、职责清晰,避免“标准不一、尺度不一”导致的管理盲区与治理成本上升。

影响——从“圈地式”管理转向科学评估、分类施策的精细治理 修订草案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核心指向是用科学、可操作的分区规则,把“严格保护”落到空间单元和具体措施上。

自然保护区是复杂生态系统,生态价值差异、资源保护难度、生态敏感性以及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并不相同,治理需要兼顾整体性与差异性。

通过分区管控与差别化措施,一方面可把最需严格保护、最易受扰动的区域纳入更严密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为一般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态修复、科研监测、生态体验与必要的民生保障留出制度空间,从而把“保护为先”与“合理利用”在规则层面统一起来。

实践表明,精细化治理有助于提升保护成效与治理效率。

候鸟越冬季,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既承载多种越冬候鸟栖息需求,也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紧密相连。

通过季节性分区与差别化管控,在不损害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生态功能前提下优化活动边界,可减少人类活动对关键栖息地的干扰,也为当地发展生态产业、拓展生态产品利用路径提供更稳定的制度预期。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庄通过生态修复改善水土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带动增收的探索,也说明当居民能从生态改善中获得可持续收益,保护就更容易从“外部约束”转为“内生动力”,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对策——以法治化、协同化、社会化提升治理能力 修订的价值不仅在于调整分区,更在于推动一整套治理工具升级:其一,强调科学论证。

差别化管控必须建立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明确保护对象、生态敏感点与承载阈值,做到“先评估、再决策、可追溯”,避免以经验替代科学、以短期利益压缩长期生态空间。

其二,完善管理措施与责任体系。

对违法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坚持零容忍,推动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的闭环,提升制度刚性。

其三,强化部门协同与联合执法。

自然保护区往往涉及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等多部门职责交叉,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和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有效压实监管责任。

其四,提升公共服务与社会参与水平。

在确保生态安全前提下,推动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生态修复等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使保护成果更多转化为公众可感可及的生态福祉。

前景——以制度衔接带动高质量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 自然保护区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单元,也是自然保护地体系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条例修订有望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在空间治理上,以核心保护区筑牢底线,以一般保护区承接合理活动需求;在发展路径上,通过生态修复、生态产业、生态补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机制,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渠道;在治理格局上,通过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与社会参与,提高治理的精准度和可持续性。

随着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保护区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保障生态安全格局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从"人退林进"到"人林共生",这部承载生态文明建设使命的法规修订,不仅折射出我国生态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更在实践中探索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当法律条文与大地脉动同频共振,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