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基金待遇替代率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退休人员多元化需求。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参与度不高、覆盖面偏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
两部门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系统解决方案。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
虽然规模可观,但与庞大的职工基数相比,受益面仍需进一步拓展。
意见在拓宽覆盖范围方面取得突破。
过去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各类企业,新政策将覆盖范围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这一调整意味着更多行业、更多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将获得建立企业年金的机会,使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包容。
简化建立程序是降低参与门槛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民主程序批准企业年金方案,既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方式进行。
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大幅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建立成本和行政负担。
灵活的缴费机制是制度的另一大亮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在此框架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需求,既允许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按较高比例缴纳,也让经济困难的单位可以较低比例起步,逐步提高。
用人单位还可自主选择建立方式。
除了建立单一计划外,也可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这一选择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使其无需承担独立建立和管理的全部成本。
有关部门还将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
税收优惠政策为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参加企业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缴费成本,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
针对职工关心的转移接续问题,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
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若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原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若新单位未建立,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集合计划保留账户继续管理。
这一安排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在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流动过程中的养老权益。
意见还提出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职工提供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便捷服务。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便利性,让职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养老账户。
专家普遍认为,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伟表示,意见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助于打消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后顾之忧。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指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同时有助于发挥企业年金基金长期资金的优势,助力经济发展。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建立企业年金可视为长周期的员工福利项目,体现了投资于人的理念,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形成长期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率持续提高。
对职工个人而言,参加企业年金可以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增加一份重要的养老保障。
补充养老保障的完善,既关乎个人晚年生活质量,也关乎企业长期发展与社会预期稳定。
推动企业年金扩面提质,重要的不只是“制度写在纸上”,更在于让更多用人单位算得清成本、看得见收益,让更多职工弄得懂规则、用得上服务。
随着政策工具箱更加完备、信息化支撑更加有力,企业年金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可持续的制度效应,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扎实的民生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