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说一件特别有意思的事儿,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提出来的。最近有个人因为挂名当了个法定代表人,结果被限制高消费了,于是他把公司给告了,想把这钱要回来。苏州中级法院判了,说他没戏,法院不给支持。这事咋回事呢?我给您唠唠。 这事儿发生在2019年12月到2024年8月这期间。有个叫黄某的人,是被人介绍去当苏州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双方说好一年给2万元,黄某啥也不干,光挂个名。没想到这事儿就这么栽了。2022年3月,因为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黄某因为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结果被法院限制了消费。这一下可就麻烦了。后来黄某又跟公司打官司想变更法人,把位置腾出来。2024年8月,经过张家港市法院一审和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都判黄某败诉了。 生效的裁判文书是这么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相关司法解释,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法定代表人那可是公司的负责人啊,手里握着对外代表权和对内决策权呢。公司出了什么问题他都得担着责任。特别是在公司欠了一屁股债还不上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就会被限制高消费或者出境。这次案子里黄某挂名当法人,导致那些监管措施根本管不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头上。这种挂名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啊,影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还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以法院认为黄某跟公司的这个“挂名”约定就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既然都被认定无效了,那黄某就没办法再跟公司要那笔钱了。 法官还说了句话挺实在的:公序良俗是个基本准则啊。你要是为了这点钱利益或者轻信那些所谓的“免责”承诺就去当法人了,那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说不定还会人财两空呢。这回法院就是在告诉大家这种约定不靠谱。要想走正道还得靠诚信守法经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