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枯枝致村民身亡引发责任认定:司法明确挂牌管理不等于风险消失

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去了一条生命,也引发了对公共安全管理的深刻思考。

2024年6月21日傍晚,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村民黄某祥在参加完白事酒宴后,经过屯内一处平地时,被一棵160年树龄的枫香古树上折断的枯枝砸中头部,最终因颅脑损伤不幸身亡。

这起悲剧背后,暴露出古树名木管理中存在的多个薄弱环节。

事件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的错位。

早在2024年4月中旬,红日村委干部就向林业部门报告了该古树的安全隐患,称其已经干枯且曾发生过枯枝掉落砸中村民房屋的情况。

林业部门随后于4月22日收到汇报,5月16日村委填写了古树死亡确认决定书,5月28日林业部门在系统内完成了注销处理。

然而,从注销到事故发生的24天时间里,没有任何一方对这棵危树进行排险处置。

更为严重的是,林业部门虽然在系统内注销了古树档案,却未向村民小组、村委、乡政府等相关方通报处理结果,也未摘除悬挂在树上的保护牌,导致外人仍然无法识别这棵树已被确认为死亡且存在危险。

一审法院的判决直指问题所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县林业部门作为古树名木的法定主管部门,负有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

古树死亡后,主管部门需注销档案并报备,但这一程序的完成并不意味着管理责任的自动消除。

融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林业部门在系统内的注销操作只是行政程序上的处理,并未实际转移或消除其作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在已知古树存在危险、已确认古树已死的情况下,林业部门仍未采取修剪、围挡、警示等实质性安全措施,这构成了明显的过错。

法院判决林业部门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2627.90元。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责任性质。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古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因树木折断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特别是在林业部门已接到安全隐患报告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这种不作为构成了"较大过错"。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现已生效。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古树名木管理中的制度执行问题。

古树名木作为文化遗产和生态资源,需要保护,但保护不能成为忽视安全隐患的借口。

当古树已经死亡、失去保护价值时,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应当转向风险防控。

注销档案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际行动消除隐患——这包括及时通知相关方、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必要时进行安全处置。

仅在系统内做记录而不采取现实行动,这种"纸面管理"无法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从管理流程看,信息沟通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

林业部门、村委、乡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村民对古树的真实状况一无所知。

一棵被官方确认为死亡的古树仍然悬挂着保护牌,这种矛盾的信号容易造成公众误解,也增加了安全风险。

完善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公开和及时通知机制,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了解古树的最新状态。

这起案件以生命代价敲响公共安全管理的警钟。

当古树从生态遗产转变为安全隐患时,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闭环处置机制。

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救济,更是对公共治理精细化的司法推动——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平衡自然保护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度设计者拿出更具前瞻性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