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涉及遗产继承的纠纷案。案子的主角是已经过世的罗某某还有他的女儿罗某。罗某某自2010年起便与苏某某同居,直至2024年11月离世,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临终前,他通过打印与手写相结合的方式留下了一份遗嘱:把存下的12万元现金70%分给苏某某,30%留给女儿罗某,此外,遗嘱还写明丧葬费和工资补贴也全都归苏某某所有。 罗某拿到遗嘱后,认定这份遗嘱是无效的,于是把苏某某告到了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她提出重新分配遗产的诉求,要求分得12万元现金和54580.34元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这54580.34元里包含了8208元的丧葬费、43789.68元的抚恤金和2582.66元的个人账户余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份遗嘱虽有部分内容是打印的,但关键的继承人姓名和财产分配比例都是罗某某亲手写上去的,他还在遗嘱上按了骑缝指纹,旁边还站着2名与本案无关的亲属作证。因此法官认定这属于罗某某的真实意愿表达。 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法官指出这两项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丧葬费是单位给家属处理丧事的补贴;抚恤金则是给配偶、子女等人的精神安慰费。所以遗嘱中关于这两项的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至于那12万元的现金,由于这是罗某某的个人财产,且有明确的分配比例(苏某某占70%、罗某占30%),法院判定这部分财产应按遗嘱执行。至于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里的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也归罗某所有。最终法院把44610.48元判给了原告罗某;把9969.86元判给了被告苏某某;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