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究竟能不能变成“尚方宝剑”?看看这个工程款结算案子就知道了。在2010年8月,中物院机械研究所和广通公司签了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用的钱是“国拨”的。工程验收完后,发包方找了中介机构先“看”一遍结算,还定下了规矩:如果审减超过10%,承包方就得把多领的钱退回去,而且双方都得无条件服从审计结果。到了2012年12月,久远咨询公司给出了确认表和总价,发包方已经付了7091万多块,两边都盖章确认了。后来,到了2018年6月,广通公司又发了个《承诺书》,说以中物院组织的审计为准,多退少补。到了2017年2月,国防科工局发了计划,说这个工程要由中物院自己出报告。2018年12月,中物院弄出了个《审计报告》,结果显示送审8416万、审定7793万,审减了546万。机械研究所就直接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通公司把546万退回来还得付利息。一审的时候,法院觉得广通公司早就承诺无条件服从审计了;报告也是按行政程序弄出来的;546万的事实也很清楚。所以一审判了十五天内还钱加利息。二审呢,法院就不一样了,说“项目竣工审计”不能扩大解释成“财务决算审计”;久远公司做的是造价审核不是竣工审计;既然两边都盖章了就尊重意思自治。二审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诉求。 再审的时候法院又回归了“身份逻辑”,说这是军工项目只能接受国防科工局认可的国家审计;广通公司明明知道自己不是被审计对象还答应服从;除了财务决算审计没有别的程序;报告也是按行政程序出的有文件作证。所以再审把二审推翻维持了一审判决还得退那546万。 说说实用的重点:审计报告到底能不能当“尚方宝剑”?第一,合同里写了“以审计为准”,法院就认它是结算依据。第二,合同写了“以结算协议为准”,审计报告就没用。第三合同没提“以审计为准”的话就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方法。 总结一下:工程款结算别赌运气了,条款写清楚才是硬道理。从“必须退”到“不用退”再到“还得退”,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个醒:军工、国拨这些特殊项目一定要写清楚只能接受国家审计;普通工程也别怕写“以审计为准”;最稳妥的还是先签协议再走流程。条款写在纸上才是最保险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