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既是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
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反映,在部分领域仍存在“看得见的规定少、看不见的门槛多”的现象:名义上准入放开,但在审批流程、资质要求、招投标条件、政策兑现等环节,仍可能遭遇“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障碍。
新修订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突出以制度刚性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着力在“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上打通堵点。
一是直面问题:隐性壁垒仍是企业“进门难”的关键阻碍。
市场准入环节的“隐形门”,常表现为地方性附加条件、变相审批、限定经营范围、以备案代许可的名义设置门槛等;公平竞争环节的“肠梗阻”,则多出现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对所有制、注册地、特定业绩或奖项等设限,导致企业在要素获取、项目申报、资质许可、招投标参与等方面机会不均。
企业预期不稳、成本上升、创新受抑,最终影响的是市场活力和区域吸引力。
二是分析原因:治理痛点背后是规则不统一、执行不透明、监督不闭环。
一方面,少数地方仍存在以保护本地市场、保税源保就业等为由的隐性保护倾向,叠加部门利益分割,导致市场分割与要素流动受阻。
另一方面,部分政策制定过程缺少充分的公平竞争评估,政策出台后缺少动态清理机制,导致“不合理条款沉积”。
同时,个别领域信息公开不充分、标准不清晰,企业在办事过程中对“如何合规”“能否办理”“何时办结”缺乏稳定预期,进而形成“能不能办看解释、办得快慢看协调”的不确定性。
三是评估影响:若隐性门槛不除,将直接削弱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
市场准入壁垒会抬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企业跨区域经营与规模扩张;公平竞争受损会挤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抑制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要素流动不畅则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影响投资信心和就业稳定。
更重要的是,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一旦受损,企业对长期投入的意愿会下降,区域竞争优势难以巩固。
四是提出对策:以法治化手段推动“非禁即入”,把公平竞争要求落到可执行的条款与机制上。
围绕准入环节,《条例》强调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国家负面清单之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压缩“自设门槛”的空间。
围绕竞争环节,《条例》提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要求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政策执行“选择性倾斜”。
从地方实践看,河南多地已在探索以机制化方式“疏通堵点”。
例如,有的地区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文件清理,对存量文件中的违规条款进行排查整改;有的地方强调涉企政策出台前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以程序约束减少“先出台后纠偏”;在招投标领域,相关部门通过明确禁止设置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奖项等限制性条款,提前打好规则“预防针”,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这些做法体现出一个共识:优化营商环境要从“解决个案”转向“完善制度”,关键在于把规则说清、把流程晒明、把责任压实。
五是展望前景:以透明化、常态化监督推动治理闭环,形成“发现—整改—通报—评估”的长效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短期突击,而是长期工程。
下一步,应进一步完善线索归集渠道,鼓励企业对不合理准入限制和歧视性条款进行反映;强化核实整改与结果公开,提升政策执行透明度;对典型案例开展通报,以示范纠偏形成震慑;同时,推动数据共享与跨部门协同,让审批、监管、招投标、要素配置等关键环节更可追溯、更可评估。
随着《条例》实施,河南营商环境治理将更强调规则统一、标准一致和预期稳定,进一步服务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按规则获得要素、凭能力赢得市场。
优化营商环境既是一场破除利益藩篱的改革攻坚战,更是一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河南以立法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展现刀刃向内的决心。
当"玻璃门"变为"透明窗","旋转门"化为"高速路",市场活水方能充分涌流,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这不仅是地域经济的突围之道,更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