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随着互联网平台深度融入日常生活,未成年人影像在网络空间的传播风险显著上升。
此次宣判聚焦的,是以摄影服务为入口、以社交平台为渠道、以交易获利为目的的未成年人影像侵权链条。
法院查明,被告陈某系某摄影公司法人,其与家长通过网络约定“互免约拍”,由其为女童拍摄照片,家长同意将作品用于其社交账号展示宣传,双方不收取费用。
此后,陈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社交群发布女童照片和视频,并使用“白丝”“裸足”等字样进行引流招徕,进而向他人出售相关影像资料牟利一万余元。
该行为突破社会公序良俗底线,触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红线,危害性强、社会影响恶劣。
原因—— 案件折射出多重治理痛点:一是“授权边界”被模糊。
部分家长对“展示宣传”与“二次传播、交易变现”之间的法律边界认识不足,容易在“免费拍摄”“互免合作”等包装下放松警惕。
二是网络传播的低成本、高扩散,使侵权从个体侵害迅速外溢为公共风险,受害对象可能由个别未成年人扩展为不特定多数。
三是逐利驱动催生灰色交易。
个别从业者利用行业信任与家长信息不对称,以合法服务为掩护实施侵权牟利。
四是网络空间治理仍面临“发现难、取证难、追责难”的现实挑战,侵权内容易被搬运、转存、跨平台流转,增加了及时止损的难度。
影响—— 本案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追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明确的规则宣示和治理导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人格权,损害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出售女童影像,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法院判令其永久删除存储于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介质内的相关照片、视频等;在“正义网”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相关款项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
从社会层面看,判决传递出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零容忍”的清晰信号:未成年人影像不是流量筹码,更不是可被交易的商品;任何以所谓“宣传展示”“行业惯例”为名的扩权使用,都不能成为突破人格权保护底线的借口。
通过公益诉讼把个案侵害上升到公共利益维护,也有助于推动形成“侵权必担责、牟利必付出代价”的制度震慑。
对策—— 治理此类问题需形成系统合力、源头治理与全链条打击并重。
司法层面,要进一步发挥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优势,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影像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禁令、证据保全等措施,提升止损效率;对“以服务之名行牟利之实”的隐蔽侵权,强化对交易链条、传播链条的追溯,依法提高违法成本。
行业与平台层面,摄影机构应完善合规流程,严格落实“最小必要”原则,细化授权范围、期限、用途、传播方式等条款,严禁将未成年人影像用于含有性暗示或诱导性营销的内容。
社交平台与群组运营方应健全审核巡查与举报处置机制,对涉未成年人敏感内容加强识别,对疑似交易信息及时拦截、留痕、报送,推动形成“可追溯、可处置、可问责”的治理闭环。
家庭与学校层面,监护人应增强数字安全意识,谨慎对待“互免约拍”“素材授权”等合作模式,避免随意提供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与高清影像;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学校与社区可通过法治教育、家长课堂等形式,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常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社会协同层面,需引导形成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公共共识,推动从“流量逻辑”回归“权利逻辑”,让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落到实处。
前景—— 在数字化传播加速迭代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将长期面临新场景、新手法带来的挑战。
本案作为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明确侵权边界、压实行为责任、引导公益修复,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参照的裁判路径,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规则积累实践经验。
可以预期,随着司法、监管、平台治理和社会教育协同推进,针对未成年人影像的侵权牟利空间将被持续压缩,网络生态的清朗化有望取得更稳固的制度支撑。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法律绝不会姑息任何越界行为。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创新,我们有理由相信,每一个孩子都将在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而这也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