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规范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近日发布通知,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对应的业务活动的监管态度。这表明金融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风险保持持续关注,并延续一贯的审慎立场。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始终保持连贯。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明确比特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为后续监管框架奠定基础。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变化,相关政策不断细化。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扩大监管范围,明确比特币、以太币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严格禁止,推动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到法律与执法层面。 此次新发布的通知延续既有政策取向,并在执行层面进一步加力。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基本属性。同时,通知对跨境风险作出更清晰的约束,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以减少通过跨境渠道开展交易的空间。 从监管逻辑看,相关政策有明确指向。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价格波动大,且容易被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风险。通过明确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并严格禁止相关业务活动,有助于阻断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安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市场仍在演变,各国政策取向不一。我国采取明确的禁止性政策,表明了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重点的监管思路。这个立场既基于现实情况,也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审慎选择。
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中国始终把风险底线放在首位。此次监管重申既是对既有政策的延续,也是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深入划清边界。面对全球数字货币治理的探索,中国的实践传递出清晰信号:技术创新必须在合规框架内推进,才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