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对现行承诺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执法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证券期货监管的重要工具,在提升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监管实践深入,原有制度在适用条件、程序规范等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五类不予受理承诺申请的情形。
其中,对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调查的当事人不予受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配合执法的基本要求;对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的当事人不予受理,确保了承诺的可执行性;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强化了诚信约束机制;对一年内曾适用该制度的当事人不予受理,防止了制度滥用;同时保留了基于审慎监管原则的其他不适用情形,为监管部门留下了必要的裁量空间。
这些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通过设置明确的准入门槛,有效筛选出真正具备承诺条件和诚意的当事人,提升了制度运行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诚信约束和程序规范,增强了制度的威慑力和公信力,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从执法实践看,完善承诺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
通过优化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监管部门能够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更好地配置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精准监管和差异化处理。
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文化和合规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一安排既给市场主体充分的适应时间,也为监管部门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宣传培训提供了空间,体现了监管政策的稳妥性和前瞻性。
展望未来,随着新规的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的执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对监管政策的预期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诚信约束和违法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合规经营,推动形成良性的市场生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则的权威来自一视同仁。
承诺制度既要发挥促整改、促赔付、促修复的功能,也必须守住调查权威与信用底线。
随着受理门槛更清晰、程序更规范、诚信约束更有力,市场主体将更加明白“守法合规是最低成本”的道理。
面向未来,唯有持续完善规则供给、强化履约监管、畅通信用修复与救济渠道,才能在严监管与稳预期之间取得更优平衡,推动资本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