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别拿没证当借口不给钱

(其实是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为了把依法行政往前推进,开发区决定在2020年到2025年这个时间段内,把败诉的行政案件翻出来复盘,重点看看房屋征收、强制拆除和政府信息公开这些地方为啥老出错。咱们就拿阎某某告某区政府不给他钱当例子。) 话说2005年,房某某把一块地转手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拿着这块地的《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来在2005年4月,阎某某从张某某手里买了99平米的使用权。结果阎某某因为邻里闹纠纷加上政策原因没盖房子,也没办那个土地证。到了2017年和2019年,区政府两次说要搞旧改,这地就被划进了征收红线里头。阎某某赶紧把手里的材料递上去要钱,区政府却回话说他没证、协议也无效,死活不给他钱。阎某某不服气,跑去法院把区政府告了,想要法院判区政府给钱。 法院审理后觉得,区政府既然是县政府,那肯定得管辖区内的征收和补偿。这地虽然是因为旧改才被收走,但就算阎某某没那个证,他也能证明自己一直在用这地儿,而且那块地本来就有规划许可。按照法律规定,他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至于具体能拿多少钱还得让区政府去调查算个数,法院不太好直接定数。所以最后判决区政府必须把补偿的事给办了。 这案子有啥意思呢?它给咱指了个明路,破除了那种“必须有证才能拿钱”的旧观念。只要手里有合法的规划批件、真的在用那块地,哪怕没去领证,照样能拿到补偿款。这就体现了公平嘛。它还逼着行政机关别随便耍懒皮,别拿没证当借口不给钱。法院就是得盯着他们按规矩办事。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要分清楚司法裁判和行政裁量的界限。像多少钱这种还得靠行政机关去核查的事儿,还是让行政机关先去弄清楚比较好。这样既能保住老百姓的权益,也尊重了行政机关的第一次判断权。以后碰到那种没领证但确实有合法权益的征收纠纷,大家都可以照着这个判法来办。 法律依据咱们也得摆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说了,因为城市规划改旧城区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确实要用这块地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按照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的,得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值班是薛洋审核的是金功亭写稿子的是逄格莉发出来的是赵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