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的判例法里头,有个叫遵循先例原则的“定海神针”,咱们来唠唠它。这个说法最早从拉丁语里来的,“Stare Decisis”直译就是“让判决持续有效”,它把时间给凝固在法庭上了,让之前的那些判例成了后面案子的隐形标尺。在普通法系里,任何被立为判例的先例,对后面的案子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得按这个老路子走,除非客观世界先变了。 接着说那个判例金字塔,它是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定规矩用的。最高法院是塔尖上的老大,它下的判决对全国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高级法院就在下面一层,管着自己辖区内的事儿;初审法院在最底下,得听上头的话。这金字塔结构让法律有了个清楚的坐标。当事人只要看一眼判决出处,心里就能大概有数自己这案子会是啥走向。 再说了,先例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圣经,还是能被推翻的。当情况变了,像社会、科技、经济环境有了大变化;或者旧规矩跟现代价值观打架了;还有就是上级法院直接发话了。这时候法院就能合法地改写历史了。不过呢,想要推翻先例也得讲个理儿,给出充分的理由才行。不然的话,下级法院照样会把它当圣旨看待。 遵循先例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定纷止争。法律变得更能让人猜到了:当事人翻翻看以前类似的判决,心里就有底自己能赢多少;司法资源也省了不少:不用再去翻来覆去论证那些“车轮子”上的老问题;社会秩序也稳了:大伙儿知道同一件事不会有两种答案,想闹腾的人也就少了。正因为这样,普通法系的国家才把这个“Stare decisis”写进宪法或者成文法里去了,把这个原则当成国家法治的压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