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被纳入从重惩戒重点释放从严信号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划定了明确界限,并针对乡村振兴领域的特殊性质,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处分标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六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中违规收费;办事过程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条例特别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这一规定的演进历程体现了党对群众利益保护的与时俱进。

2003年首版条例就对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2015年修订时,结合农村基层实际情况,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

2018年修订增加了"扶贫领域从重处分"条款。

2023年最新修订将"扶贫领域"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准确反映了我国从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转变。

专家分析认为,这一调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已完成脱贫攻坚历史任务,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在农村。

乡村振兴涉及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多个维度,资金投入大、项目覆盖面广,客观上为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执纪实践看,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项目实施中违规收费或摊派;挪用、截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在土地流转、产业扶持等环节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不当利益等。

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针对这些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领域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另一方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同时,注重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从制度层面看,条例的修订完善为严肃查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规依据。

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体现了对这一领域违纪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推动基层党员干部严格按规矩办事、依法履职。

展望未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相关监督执纪工作将更加精准有效。

各地正在探索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全程监督机制,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让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变的是工作重点,不变的是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此次党纪条例的修订,既是扎紧制度笼子的必要之举,更是对"江山就是人民"这一根本立场的生动诠释。

当严明的纪律护航在广袤乡村,群众获得感将成为检验振兴成色的最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