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分人跟被害人要是分开了,这事儿就得往“三角诈骗”这个新花样上去想了。要说为啥这事儿值得再唠唠,很多人可能就觉得只要字面上有“骗”,那就是诈骗罪了。其实真正的骗子得逞,得看被骗的人(也就是财产处分人)跟最终的倒霉蛋是不是同一个人。要是这俩人对不上号,那这事儿就变味儿了,有可能就滑到了“三角诈骗”的坑里——这玩意儿在现在的司法实务里是越来越常见了。咱们先拿个真事儿把它的大概轮廓给摊开。成都的夏虎律师有一天要是有人问我过去都干了啥好事,我肯定会说我发了好多充满人情味儿、讲良知、还散发着正义光芒的文章,我也绝没跟那些坏东西站在一起(注:这号转发的文章和视频就当是咱学习交流用的,不能拿去干别的)。 有个真实的案例挺逗的:骗子光是把几户商铺的微信收款码换成自己的,等到月底对账的时候,人家商户才发现货款早就进了骗子的腰包。70万元就这么“躺”在那等着被瓜分,商户一直等到结款日才发现不对劲。这不就是典型的“上当受骗的人替被坑的人掏钱”吗? 按官方的说法这是个三个人的局,里头有两个人被骗了。一般的诈骗就是张三把假货卖给李四,李四既当了冤大头又赔了本。但三角诈骗不一样,王五是李四的代理人跟张三谈生意,张三把王五骗了去处理李四的货,最后还是李四背了锅。关键区别就是被骗的王五跟倒霉的李四不是同一人。刑法理论没给这“三角”设啥坎儿,不管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这么回事;咱们《刑法》分则里那些“冒用汇票”“冒用信用卡”的条款早就默认这种三个人的玩法了。 光说这局里有三个人还不够,得看受骗人有没有资格或者能力去动被害人的钱袋子。如果没有这权限或者地位,那这事儿就不算诈骗了,顶多算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举两个例子你就能看明白这中间的道道: ◆ 比如有一天李四在食堂打电话离场忘了拿包挎在座位上,张三指使清洁工王五把包递过去。王五以为那包是张三的,递过去之后张三溜了。这时候王五既没资格占着那个包也没权处理它的归属问题,所以张三得算盗窃罪。 ◆ 再比如张三冒充李四让保姆把西服拿去干洗店洗。保姆信以为真交出了西服后张三就带着衣服跑了。虽然保姆不是法律上的代理人,但她实际掌管着房子和东西啊!她有那个权力处置财产地位所以在这儿张三还是得定诈骗罪。 还有一种更高级的玩法叫诉讼诈骗:张三伪造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去起诉李四并胜诉了。法官王五被忽悠得团团转作了强制执行的裁定,最后60万元财产就进了张三口袋里。在这里面王五手里拿着裁判权那是天然就有权力处理李四财产的哦!虽然李四没直接上骗子的当受了骗也是因为错误的裁判才赔钱——这也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啊!要是虚假诉讼罪跟诈骗罪撞到一块哪个更重就该按重的来判。 最近二维码又出了新花样:顾客扫码付款结果钱打到骗子或者第三方的账户里了,真正赔钱的反倒是商家才是被害人呢!跟以前不一样的是现在受骗的顾客花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人家的东西但只要顾客对商家有付款的义务商家因为这事赔钱了那就还是符合三角诈骗的那个核心条件——受骗人有权力处理商家应得的营业款哦!说白了这种新案子就是换了个新瓶子装旧酒而已肯定逃不过诈骗罪的掌心。 总结一下:核心在于有没有那个权限或者地位决定到底是啥罪普通三角诈骗就是受骗的人直接处理了被害人的东西导致人家倒霉;新类型的像是二维码、网购改地址这种受骗的人处理了自己的钱结果害别人吃亏了(商家或者别人);这两种只是看“谁被处分”的角度不一样其实根本没变——只要受骗人有权力或者能力处理被害人的财产只要这条成立不管是搞二维码还是打官司都没法逃出诈骗罪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