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新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明确技术经营信息界定标准

为深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并公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制度空白,为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 规定首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系统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规定将商业秘密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等。这一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全面,既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也包括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出现的信息形式。 认定标准上,规定明确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含义。商业信息涉嫌侵犯之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有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规定进一步列举了五种属于公众所知悉的情形:领域内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内容;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披露的信息;以及能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同时规定明确,将公众所知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仍符合保护条件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这一规定既保护了真正创新成果,也防止了对常规信息的过度保护。 "具有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条件。规定指出,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即属于具有商业价值。,规定特别指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也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这一规定既鼓励创新探索,也保护了企业的研发投入。 规定对权利人应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保密措施应与商业秘密的性质和商业价值相适应。规定列举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强化保密意识;对涉密信息进行访问控制和使用限制;采用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以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些要求既明确了企业应该怎么做,也为侵权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监管体系上,规定建立了纵横结合的行政保护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可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部门管辖。这一体系既发挥了中央的统筹协调作用,也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规定强调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宣传解读、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意识和能力。规定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和竞争优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要素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同时鼓励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形式,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保护。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通过制定保护规范、合规指引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保护既关系企业生存发展,也关系公平竞争秩序与创新体系建设;新规以更精细的标准、更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更具导向性的合规要求,为市场主体划清“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各方在规则框架下共同守护创新成果、尊重交易诚信,才能让竞争回归质量与能力的比拼,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