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爱好者溺亡获赔85万

2024年8月,发生了一件让人痛心的意外,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故事的主人公是徒步爱好者刘某乙,他在西部某县未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这天,他和朋友韦某遇到了湍急的河道,便向当地牧民租借马匹涉水过河。结果没想到,三人连同马匹都被急流冲散。韦某虽然自救上岸,但因通讯中断无法及时求救,直到数日后才报警。救援队最后找到了刘某乙时,他已经溺水身亡。经过鉴定,他的死因是生前溺水窒息。刘某乙的父母悲痛欲绝,把当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一家提供服务的驿站、为他们提供燃油的陈某还有同行者韦某一并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法院仔细审理后认为,事发区域并非法定旅游景区,驿站主要是提供补给服务而不是管理主体。文体局作为主管部门,职责在于宏观指导和监管,而非直接保障每个进入该区域的人的人身安全。他们给大家划出了一条法律和安全的红线:在非旅游景区活动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准备。 对于陈某和韦某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某只是提供燃油服务并没有参与引导或带刘某乙进入危险区域。韦某在遭遇险情时能自救已属不易,客观上也没能力去救别人。所以这两个人都没有侵权责任。案件核心在于界定刘某乙的行为性质:作为成年人自愿进入陌生复杂的自然环境参与具有高风险的徒步探险活动。他明知有危险还租用马匹尝试穿越湍急河道,这属于对已知风险的主动承接。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刘某乙应自己承担后果。一审判决后刘某乙父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份终审判决是对社会的一次法治公开课和风险提示: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时也要求公民对自身行为负责。崇尚自然值得鼓励但必须量力而行并遵守规则。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非正规旅游区域应加强引导和警示服务但无法为个人盲目冒险无限兜底。真正的探险精神应伴随严谨计划、敬畏自然和对自己及家人负责的态度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