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水泥公司被人拖欠8万多块钱的签字人却说自己是代签的

台海网3月24日的报道说,陈捷和曾艺轩记者还得到了同安区人民法院的通讯员的协助。事情是这样的,某水泥公司被人拖欠了8万多块钱的货款,可结算单上的签字人却说自己是代签的,不愿意给钱。近期,同安法院审结了这个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林某因为A、B、C三个工程的施工需要,跟这家水泥公司口头说好要采购水泥,但双方没签合同,也没说什么时候付钱或者违约的事儿。到了2019年,他们分了三次把帐结清,林某确认了欠A项目3120元、B项目70150元还有C项目11100元,总共加起来是84370元。林某和水泥公司员工都在结算单上签字了,不过抬头写的是某建筑公司。后来水泥公司催钱催了几次都没有效果,就把林某告到了同安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申请把某建筑公司拉进来当第三人,他说自己只是个现场管事儿的人,不是买主,这笔钱应该让建筑公司来还。庭审的时候,林某辩解说这三个工程都是建筑公司干的,结算单、发票还有备注都写着这个公司的名字呢。他只是代别人签了个字罢了,不应该负责赔钱。但建筑公司完全否认了这件事,他们说林某不是自己的员工呢。 他们只做了B项目,没跟水泥公司或者林某买过水泥啊。那个抬头是别人随便加的罢了。建筑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档子事儿。 同安法院查了一下发现整个买卖过程里的沟通、结账都是林某跟水泥公司在负责的建筑公司根本没插手啊。庭审的时候林某自己也承认了是和别人合伙承包这三个工程的,并且还是自己去买的水泥呢。 在催钱的时候也从来没说过不认账的话啊。 这次只有B项目是他们干的了 证据也没法证明他有公司授权啊 水泥公司跟那个建筑公司也没达成买卖协议啊 所以就认定这个买卖是和林某做的 最后判决他支付货款84370元和违约金呢。 林某不服气上诉了厦门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也用对了就维持原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