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国商会就欧委会《外国补贴条例》调查发声 呼吁确保程序正当与证据为本

围绕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相关企业启动深入调查并发布简要报告一事,欧盟中国商会近日发表声明表示关注。

商会认为,欧方在报告中涉及“补贴类别”的初步认定、“资源可转移/交叉补贴”的推断、对公共采购投标竞争影响的判断,以及后续执法风险提示等内容,具有明显的规则外溢效应,需以更透明、更可核查的方式加以论证与界定。

问题:执法标准与程序边界引发不确定性 商会指出,在跨境经营环境趋于复杂的情况下,企业最需要的是稳定、清晰、可预期的制度安排。

若在调查中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证据链条不充分或程序保障不足等情况,不仅可能影响个案处理的公平性,也会放大市场对规则变化的敏感度,进而影响投资与经营预期。

商会特别对个别执法方式可能造成的“寒蝉效应”表达担忧,认为其影响不应被低估。

原因:规则工具扩张与监管压力叠加 分析人士认为,欧盟在产业竞争、供应链安全与公共财政约束等多重压力交织下,正在强化对市场竞争条件的监管工具箱。

《外国补贴条例》作为新近建立的制度安排,旨在处理欧盟内部市场中被认为可能存在的“外部支持”影响,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概念界定、举证责任分配、经济分析方法选择等难题。

加之当前国际贸易摩擦频发、地缘风险上升,监管决策更容易被置于复杂的政策语境中,客观上抬高了合规成本与制度沟通成本。

影响:从个案延伸至市场开放与制度信誉 欧盟中国商会认为,若对“补贴”与“竞争扭曲”的认定缺乏可核查证据与严谨经济分析,或将带来三方面影响:一是市场主体对欧盟制度可预期性的信心可能受挫,企业在投融资、并购、采购投标等活动中将面对更高不确定性溢价;二是公共采购领域若形成以结果倒推原因的判断路径,可能抑制价格与技术竞争,削弱采购效率与公共利益;三是规则执行若被外界解读为选择性或过度干预,可能反向影响欧盟倡导的开放市场形象与制度信誉。

对策:坚持证据为本,完善举证与程序保障 在回应中,商会重申三点原则性主张。

其一,调查应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程序上保持审慎,避免以“怀疑”或政策目标替代严格证明。

商会提出,对于基于所有权结构、集团内部组织联系、补贴规模、价格竞争重要性等因素作出的“资源可转移”推断,应当以可验证事实为支撑,区分“可能转移”与“已经转移并造成竞争扭曲”的不同性质,防止以推定替代证据审查。

其二,公共采购领域对“不当优势”的判断应保持举证责任平衡,避免要求企业证明其优势与任何支持“完全无关”。

商会表示,采购结果通常由技术性能、可靠性、全生命周期成本、售后服务、交付能力及合规记录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应支持以客观、可审计方式评估投标与定价,同时反对将“中标”或“价格优势”简单等同于“补贴导致的不当竞争”。

其三,在平衡测试、补救措施等关键环节,应提供可操作标准与充分程序保障,确保信息披露合理、听证与申辩渠道畅通,补救措施讨论须建立在事实查明和比例原则基础之上,避免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被动应对。

前景:规则磨合期考验互信与治理能力 多方预计,随着FSR执法进入更频繁的实践阶段,欧盟在如何界定补贴、如何建立可重复验证的经济分析框架、如何设置透明一致的程序规则等方面,仍将经历磨合期。

市场普遍关注的是,相关工具的运用能否保持技术性与中立性,避免泛化使用导致的合规负担上升与竞争活力下降。

对于欧方而言,在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持市场开放之间寻求平衡,将直接关系其制度吸引力与全球经济伙伴的信任基础。

对于企业而言,强化合规治理、完善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对公共采购规则的适配能力,也将成为应对不确定性的现实选择。

欧盟对中国企业的补贴调查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全球经贸规则协调的缩影。

在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各方应摒弃零和思维,通过对话完善多边规则,为国际合作注入确定性。

唯有坚持公平、透明的原则,才能实现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